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
它不仅具有商事凭证的作用,还具有完税凭证的作用。更重要的是,将一个产品的最初生产到最终的消费之间各环节联系起来,保持了税赋的完整,体现了的作用。
管理
1、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管理制度健全,自觉依法纳税且年普通使用量在1000本以上的一般纳税人,确需申请印有企业名称普通的,按照严格控制,从严审批的原则,经主管国税机关同意,县(市)国税局审核,省辖市国税局批准后到指定印刷厂印刷,并由主管国税机关集中保管,限量供应。
2、企业必须按照省局规定的统一票样印制普通,个别纳税户因特殊需要确需改变统一票样的,由省辖市国税局报省局批准。
3、企业申请自印的,原则上一次印刷不得超过一年的使用量。
一、专用认证时间是多久
一般纳税人取得2020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专用、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普通,不受360日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的要求。
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专用、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普通,即使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也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征管问题的公告》第一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专用、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普通,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专用、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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