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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起诉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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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驳回起诉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1、驳回起诉的法律规定如下:
(1)原告自身缺乏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原告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3)没有明确的被告;
(4)无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5)不属人民主管工作的范围;
(6)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其按申诉处理后当事人拒绝的;
(7)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在一定期限内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人民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二、起诉的条件是什么
起诉的条件如下: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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