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的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专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法律依据:
《关于简化领用和使用有关程序的公告》 三、简化丢失专用的处理流程: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的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专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联认证,专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的联,可将专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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