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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营业执照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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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一)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2、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一、变更法人怎么办理

变更法人的具体流程如下:

1、在公司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上预约公司法人变更;

2、在公司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上下载相应信息,如实填写;

3、带材料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取预约号,提交材料;

4、如果材料有问题或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其他证明,补充材料,一般下次不需要再预约;

5、如果材料无疑或补充并通过,将收到变更通知;

6、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新的营业执照;

7、在刻制公司刻制新的法人印章;

8、带新的营业执照和所有印章到开户行更换开户许可证和印章。

二、食品流通许可证怎么办

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流程具体如下:

1、食品流通经营者向许可机关提出食品流通许可申请,并按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和省、市工商局有关规定递交相关资料;

2、许可机关收到申请后,对申请事项和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3、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是否符合申请条件,依法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4、对申请人提交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予以受理的,许可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需要的材料具体如下:

1、《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4、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5、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6、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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