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依照法律规定“1、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异后,一方依法与该子女共同生活,未再婚或与无子女的人再婚但没有生育。2、再婚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子女已领取 独生子女父母 光荣证的,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可以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3、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生育子女的一方可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未生育子女一方可享受独生子女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奖励。
Copyright © 2019- 7swz.com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8号-8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