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全省报废汽车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2、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依照税法规定为一般纳税人
3、符合国家《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强制性条款。
4、占地面积不低于10000㎡,其中包括拆解车间、存储场地、旧零件仓库等。
5、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500辆。
6、正式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7、没有出售报废汽车、报废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法经营行为记录。
8、封闭或半封闭拆解场车间,场地硬化并防渗漏,油、水(含雨水)分离等环保设施;
9、车架剪断设备、车身剪断或压扁设备,总成拆解平台或精细拆解平台等设备;
10、专用废液收集装置和密闭存储容器,空调制冷剂的收集装罝,废蓄电池存储容器,安全气囊引爆装置等设备;
11、其他有利于提高拆解水平、清洁环保、安全生产、回收利用、管理现代化的设备设施,包括:对报废车辆回收、拆解流程以及零部件进行信息化管理的设备;对零部件分类存放的货架、仓库等设备设施。
12、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交通事故汽车报废程序
法律交通事故的车辆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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