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认定为事实婚姻。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女二十);2、双方自愿结婚;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第一千零四十、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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