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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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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申报建设地铁的城市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由 2003 年制定的 100 亿元调整到了现在的 300 亿元;地区生产总值要求也从 1000 亿元提升到 3000 亿元。

法律依据: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除有轨电车外均应纳入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并履行报批程序。地铁主要服务于城市中心城区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重点地区,申报建设地铁的城市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应在300亿元以上,地区生产总值在3000亿元以上,市区常住人口在300万人以上。引导轻轨有序发展,申报建设轻轨的城市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应在150亿元以上,地区生产总值在1500亿元以上,市区常住人口在150万人以上。拟建地铁、轻轨线路初期客运强度分别不低于每日每公里0.7万人次、0.4万人次,远期客流规模分别达到单向高峰小时3万人次以上、1万人次以上。以上申报条件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按程序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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