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即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金。
3、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5、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6、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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