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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保险的免责范围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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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保险的免责范围有哪些

免责条款是指保险合同中的除外责任,又称责任免除。意外伤害的免责范围有以下规定:

(1)因战争、军事行动、叛乱、罢工、和核辐射等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2)因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伤残或死亡;

(3)因被保险人的吸毒、酗酒、聚众斗殴及犯罪行为造成的伤残或死亡;

(4)投保人、被保险人对投保时的告知事项有隐瞒或欺骗行为;

(5)爱滋病、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6)于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自残。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免责条款主要包括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7、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9、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0、被保险人感染爱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爱滋病(AIDS期间);

11、战争、军事行动、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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