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持有效的北京市人才工作局核发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2、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且近五年(含)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
3、个人名下有两辆以上本市登记的小客车;
4、个人名下有一辆本市登记的小客车且有交管部门提供的出售、报废小客车转移或注销登记信息(可申请更新指标的有效数据信息)或有效期内的未使用小客车指标。
5、拟转出车辆登记要求:在交管部门处于正常登记状态,也就是说,车辆处于检验有效期内,且未被盗抢、未进行抵押。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五十二条 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
(二)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三年以上;
(三)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置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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