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行为人,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自愿发生性关系的,不构成强奸罪。已满十四周岁的女性属于《刑法》中规定的妇女,因此,如果是与妇女自愿发生性关系的,不构成强奸罪。
其次,关于刑事责任年龄,刑法规定如下:《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14-16岁,是可以构成强奸罪的。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于年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行为人,即使明知对方是幼女,偶尔与之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也不认为是犯罪。对此,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司法部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进行了重申,明确了对于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坚持双向保护原则,在依法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时,也要依法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14-16岁的未成年男性,自愿和年满十四周岁发生关系,理论上可以构成强奸罪,但是偶尔与之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不处理,自然也不构成强奸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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