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者协商未达成一致,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机关应予以恢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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