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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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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的分配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房屋产权证书上登记夫妻双方的名字,通常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书面或口头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婚姻期间双方的收入、购置的财产、继承、受赠的财产、知识产权等。如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行为,应进行少分或不分,并以其他共同财产折抵。

法律分析

房子写两个人名字离婚后的分配视具体情况而定。

如果房屋产权证书上产权所有人登记的是夫妻两个人的名字,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对于房屋产权证书上夫妻双方共同登记的情况,分配应根据具体约定处理。离婚时,双方应按照书面或口头约定处理财产归属,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劳动所得、继承、受赠财产、知识产权利益、经营活动收益、债权以及其他合法所得。若夫妻共同财产未分割,一方要求分割的,可先处理已查清的财产问题,对于难以查清的财产可另案处理或中止离婚诉讼。对于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并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对方份额,差额由隐藏方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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