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第8号)第十九条的规定,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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