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已于2019年12月21日有效期届满。因受疫情影响,经市司法局审查,市同意,细则试行期从一年延长至两年,期限为2020年12月21日。该细则从2018年12月21日正式实施。细则涉及到物业管理的方方面面,对小区公共部分收益、空置住房收费标准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并对房屋装修、建筑垃圾清运、出入证等收费行为进行规范,明确了物业公司的职责和义务。同时,将黄石住宅物业服务分为一至四星级,级别越高,收费标准越高。对不按规定公示、不按物业服务等级规定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为业主提供服务、变相或者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视情节将物业服务主体纳入价格信用黑名单进行联合惩戒。细则对于规范物业服务行为及开发企业的物业项目设施建设有了标准和依据。据市物业办负责人介绍,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定价,试行期一年到期后,为了保证工作连续性,市相关部门决定延长试行期,并同步修订完善新的《黄石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细则很多条款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根据细则,黄石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定价管理,目前我市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等级定价:一星级为0.4元/月·平方米,电梯房为0.8元/月·平方米;二星级0.7元/月·平方米,电梯房1.2元/月·平方米;三星级0.8元/月·平方米,电梯房1.3元/月·平方米;四星级1.15元/月·平方米,电梯房1.65元/月·平方米。需调整或重新约定收费标准的小区,如果物业管理方与业主有约定,则按照约定情况进行;如果无约定,已有业主大会的小区,要经过业主大会同意;暂无业主大会的小区,则要书面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并征得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的业主同意。值得注意的是,调整后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如果在指导价范围内,要报市房产主管部门备案;如超过指导价范围的,应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核。从细则出台之日算起,房屋交付后一年内无人入住的,可按50%标准收费;已收取住宅物业服务费的车库(位),不得再收取停车服务费;水电总分表之间的正常损耗,可纳入物业服务范围,供电损耗计入比例最高不超过总表计量数的7%。若小区进行集中供暖或制冷服务,收费标准与业主大会进行协商约定。有计量器具的,按照计量器具显示数据计收;没有计量器具的,按建筑面积计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报审批。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城市以及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审查同意后,报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报省、自治区审批。
第十五条 县组织编制县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组织编制,报上一级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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