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法律并没有直接规定年限,只要援藏干部的户籍在,其子女便可以报考区内外高等学校。法律依据:《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考条件规定》 第三条 在我区报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律,已从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身体健康。同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我区干部(含援藏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农牧民子女,户籍在藏,可以报考区内外高等学校。(二)曾在我区工作过的干部、职工离藏后,其子女户籍在藏的,可以报考区内外高等学校。(三)我区机关、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聘用任用的区内外中级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其子女户籍按《自治区转发自治区厅关于改革我区户籍管理制度放宽入户条件的规定的通知》(藏政办发[2001]82号) (以下简称82号文件)迁入,且户籍在藏时间一年以上(上一年7月31日前入户,下同),具有高中学籍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可以报考区内外高等学校。(四)根据自治区招商引资及8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在我区注册且经营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经营者,其子女户籍按有关规定迁入三年以上(含三年),具有高中学籍一年以上 (含一年),可以报考区内外高等学校。(五)经自治区及有关职能部门批准设置的驻内地办事机构、单位的正式干部、职工子女,户籍在藏,可以报考区内外高等学校,非直系亲属按照本条第(六)项规定办理。自治区驻格尔木办事处、民族学院正式干部、职工子女,可以报考区内外高等学校。非直系亲属户籍在藏的,按照本条第(六)项规定办理;户籍不在藏的,不准报考。(六)我区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农牧民的非直系亲属按自治区户籍管理有关规定,符合有关入户条件,将户口迁入,迁入时间三年以上(含三年),具有高中三年完整学籍(高一至高三在藏就读),可以报考区内高等学校或区外非重点高等学校。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高考加分是高考中的特长生加分,主要为了弥补高校招生制度的某些缺陷而制定的。由于高考加分存在一定的不公平性,引起社会的议论。教育部出台的2009年高考加分,有“增加20分投档”、“增加10分投档”和“优先录取”3种加分形式。参加高考的学生拥有体育、文艺等方面的专长,又经过了专业部门的测试,在考试成绩之外给予一定的加分,是在目前应试教育下,鼓励学生注重全面素质提高的一项措施。法律依据:《国家教委关于高考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普通高中会考已经结束的省,经省教委研究并报省同意,可按照我委教学〔1990〕012号文确定的高考科目,有步骤地实施高考改革试点。第二条 各高等学校,应按照我委高校学生司发出的教学司〔1990〕061号文提出的系科、专业选组建议,确定高考科目组。除经批准外,一般不宜另作选择,以保证改革试点取得经验。第三条 中专、技校、职业高中的毕业生,工作满两年者,经所在单位批准,可直接参加高考。但职业高中的应届毕业生应按5%左右推荐(具体办法另定),直接报考高等院校。第四条 高等艺术院校附属中学的应届毕业生须参加省级普通高中会考中政治、语文、历史、地理、外语五科的考试。考试及格并达到规定等第(另定)要求者,可直接参加高等艺术院校的专业考试;报考高等艺术院校的普通高中毕业生,须通过九门高中会考课程(其中政治、语文、历史、地理、外语须达到国家教委规定等第)后,方可参加高等艺术院校及系科的专业考试。学校按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高考加分是高考中的特长生加分,主要为了弥补高校招生制度的某些缺陷而制定的。由于高考加分存在一定的不公平性,引起社会的议论。教育部出台的2009年高考加分,有“增加20分投档”、“增加10分投档”和“优先录取”3种加分形式。参加高考的学生拥有体育、文艺等方面的专长,又经过了专业部门的测试,在考试成绩之外给予一定的加分,是在目前应试教育下,鼓励学生注重全面素质提高的一项措施。法律依据:《国家教委关于高考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普通高中会考已经结束的省,经省教委研究并报省同意,可按照我委教学〔1990〕012号文确定的高考科目,有步骤地实施高考改革试点。第二条 各高等学校,应按照我委高校学生司发出的教学司〔1990〕061号文提出的系科、专业选组建议,确定高考科目组。除经批准外,一般不宜另作选择,以保证改革试点取得经验。第三条 中专、技校、职业高中的毕业生,工作满两年者,经所在单位批准,可直接参加高考。但职业高中的应届毕业生应按5%左右推荐(具体办法另定),直接报考高等院校。第四条 高等艺术院校附属中学的应届毕业生须参加省级普通高中会考中政治、语文、历史、地理、外语五科的考试。考试及格并达到规定等第(另定)要求者,可直接参加高等艺术院校的专业考试;报考高等艺术院校的普通高中毕业生,须通过九门高中会考课程(其中政治、语文、历史、地理、外语须达到国家教委规定等第)后,方可参加高等艺术院校及系科的专业考试。学校按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法律并没有直接规定年限,只要援藏干部的户籍在,其子女便可以报考区内外高等学校。法律依据:《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考条件规定》 第三条 在我区报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律,已从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身体健康。同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我区干部(含援藏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农牧民子女,户籍在藏,可以报考区内外高等学校。(二)曾在我区工作过的干部、职工离藏后,其子女户籍在藏的,可以报考区内外高等学校。(三)我区机关、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聘用任用的区内外中级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其子女户籍按《自治区转发自治区厅关于改革我区户籍管理制度放宽入户条件的规定的通知》(藏政办发[2001]82号) (以下简称82号文件)迁入,且户籍在藏时间一年以上(上一年7月31日前入户,下同),具有高中学籍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可以报考区内外高等学校。(四)根据自治区招商引资及8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在我区注册且经营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经营者,其子女户籍按有关规定迁入三年以上(含三年),具有高中学籍一年以上 (含一年),可以报考区内外高等学校。(五)经自治区及有关职能部门批准设置的驻内地办事机构、单位的正式干部、职工子女,户籍在藏,可以报考区内外高等学校,非直系亲属按照本条第(六)项规定办理。自治区驻格尔木办事处、民族学院正式干部、职工子女,可以报考区内外高等学校。非直系亲属户籍在藏的,按照本条第(六)项规定办理;户籍不在藏的,不准报考。(六)我区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农牧民的非直系亲属按自治区户籍管理有关规定,符合有关入户条件,将户口迁入,迁入时间三年以上(含三年),具有高中三年完整学籍(高一至高三在藏就读),可以报考区内高等学校或区外非重点高等学校。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高考加分是高考中的特长生加分,主要为了弥补高校招生制度的某些缺陷而制定的。由于高考加分存在一定的不公平性,引起社会的议论。教育部出台的2009年高考加分,有“增加20分投档”、“增加10分投档”和“优先录取”3种加分形式。参加高考的学生拥有体育、文艺等方面的专长,又经过了专业部门的测试,在考试成绩之外给予一定的加分,是在目前应试教育下,鼓励学生注重全面素质提高的一项措施。法律依据:《国家教委关于高考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普通高中会考已经结束的省,经省教委研究并报省同意,可按照我委教学〔1990〕012号文确定的高考科目,有步骤地实施高考改革试点。第二条 各高等学校,应按照我委高校学生司发出的教学司〔1990〕061号文提出的系科、专业选组建议,确定高考科目组。除经批准外,一般不宜另作选择,以保证改革试点取得经验。第三条 中专、技校、职业高中的毕业生,工作满两年者,经所在单位批准,可直接参加高考。但职业高中的应届毕业生应按5%左右推荐(具体办法另定),直接报考高等院校。第四条 高等艺术院校附属中学的应届毕业生须参加省级普通高中会考中政治、语文、历史、地理、外语五科的考试。考试及格并达到规定等第(另定)要求者,可直接参加高等艺术院校的专业考试;报考高等艺术院校的普通高中毕业生,须通过九门高中会考课程(其中政治、语文、历史、地理、外语须达到国家教委规定等第)后,方可参加高等艺术院校及系科的专业考试。学校按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当兵期间立过二等功,在其子女中考时是不能加分的,只有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等符合条件的子女,在参加中考或高考时,有一定的加分。法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九条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在录取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待;
第2种观点: 一、高考可以加20分。全国性加分项目4项,具体为:1、烈士子女(20分);2、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20分);3、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10分);4、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省籍(含户籍)考生(10分)。二、类型1、优先批准其服现役。荣获一等功烈士的子女本人自愿,且符合征兵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其服现役;2、优先录用为公务员。烈士的子女符合公务员考录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为公务员;3、义务教育优待。烈士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优待,在公办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的,免交保教费;4、优先录取。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5、降低分数线。报考高等学校本、专科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降低分数要求投档;6、免交学杂费。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免交学费、杂费,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7、高考加分。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以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20分投档。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报考高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法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十六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第3种观点: 国家是对于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的退役军人子女高考有二十分的加分。以下是国家对高考加分学生的明确规定:居住在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少数民族,若双亲均为少数民族,20分。若双亲中一人为少数民族,10分。法律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第三条 录取新生时,应认真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尽可能全面地考察考生,以体现教育方针在高校招生中的导向作用。第四条 高等学校某些文理渗透的专业可以在文史类和理工农医类中兼收新生。凡兼收新生的专业,有关高等学校必须在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的分专业招生计划中,分别注明各专业的文史类及理工农医类招生数。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中考少数民族加分不是所有少数民族都可以加分,而且不同省市的少数民族加分是有差异的。2不同省市会针对不同的少数民族情况制定相应的加分,有的少数民族可能没有中考加分。法律依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各地中考工作秩序的通知》2.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今年中考前对本行政区域内各地现行招生考试中加分(或降分录取)项目、分值和范围逐一核查。除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规定,对品学特别优秀学生、烈士子女等优抚对象以及华侨子女、港澳台学生、少数民族学生等实行加分(或降分录取)之外,对一些地方把招生与各种经济因素挂钩,作为招商引资、吸引人才的做法,要予以纠正,并及时向社会公布。3.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符合国家规定的加分(或降分录取)项目、分值和范围,要按照有关工作规则和相应规定,将其作为涉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公共服务事项,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并将有关招生上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八类少数民族可以加4分,今年在少数民族加分中新增了俄罗斯族。如果考生是蒙古族、鄂伦春族、达斡尔族、柯尔克孜族、鄂温克族、赫哲族、锡伯族、俄罗斯族,可以加4分。符合以上条件的少数民族考生需要提供户口簿和父母的身份证。华侨子女、归侨子女、籍考生,加4分,不含去台人员家属,符合条件的考生需要提供市侨办或台明、侨眷证和户口簿。烈士子女可以加20分残疾军人子女、烈士子女也可以享受中考加分。其中,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现役军人子女,加10分。申请加分的考生需要提供证明、证书、伤残鉴定证明、现役军人证、户口薄、父母的结婚证等相关证明。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各地加分会有不同,以下内容可以作为参考。1.全国性加分项目:少数民族自治州、自治县和少数民族乡的少数民族考生,加20分。2.地方性加分项目:湖南省6个少数民族过半县的少数民族考生,加10分;湖南省其他散居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加5分;少数民族自治州、自治县、少数民族人口过半县和少数民族乡的汉族考生加5 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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