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住宅用商品房适应消费者权益保的规定,但是消费者权益保规定,专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房屋质量问题一般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从目前的立法现状看,《消费者权益保》还不适用于商品房的买卖合同。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可以,房屋质量问题一般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从目前的立法现状看,《消费者权益保》还不适用于商品房的买卖合同。房屋质量问题通常适用于《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的规定。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第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住宅用商品房适应消费者权益保的规定,但是消费者权益保规定,专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房屋质量问题一般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从目前的立法现状看,《消费者权益保》还不适用于商品房的买卖合同。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可以,房屋质量问题一般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从目前的立法现状看,《消费者权益保》还不适用于商品房的买卖合同。房屋质量问题通常适用于《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的规定。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第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住宅用商品房适应消费者权益保的规定,但是消费者权益保规定,专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房屋质量问题一般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从目前的立法现状看,《消费者权益保》还不适用于商品房的买卖合同。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1种观点: 关于商品房的纠纷,到遇到不同的情况需要分局具体情况具体处理,例如:商品房不合格可否要求退房?一、商品房不合格可否要求退房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具体操作实践,可以退房的条件主要包括约定条件与法定条件两种。主要内同介绍如下:(一)约定条件是指购房者与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约定可以退房的条件。如房产商延迟交房超过一定期限,购房人可以要求退房。(二)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法定退房条件包括:1、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2、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3、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购房者可以要求退房。4、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5、因开发商延迟交付房产,(一般为延期交付60日)。6、迟延(超过一年未办初始登记)。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购房者可以要求退房。7、非因双方责任导致贷款不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8、解除定金合同,条款未能达成一致。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二、退房手续具体操作(一)买房人发出退房通知。买房人可通过挂号信、传真或者电话的形式向开发商提出。因开发商责任导致退房,应由开发商承担退房造成的损失,包括贷款利息、首付款的存款利息、购房的税费等;如购房合同中约定了退房的赔偿标准,按合同约定处理,合同约定的赔偿标准不足弥补损失的,可另行要求赔偿;因购房者贷款申请未批准,合同双方对付款方式不能协商一致等原因导致退房的,开发商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二)15天内办好各种手续。买房人提出退房要求后15日内,开发商应当退还买房人已经支付的全部房款,并且负责办理买房人与贷款银行解除或者终止合同的全部手续,在所述手续或者文件尚未签订前,开发商应当代替买房人向贷款银行支付每月支付的本金与利息。(三)开发商退还房款。开发商应当在买房人发出退房通知后,将全部购房款返还给买房人,并且办理完毕公积金管理机构或者贷款银行的还款手续。如果无法办理完成前述内容,自买房人发出退房通知后第16日至买房人取得全部房款之日,开发商应当每天向买房人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住宅用商品房适应消费者权益保的规定,但是消费者权益保规定,专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住房买卖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保护。消费者权益保对于法律的适用做了明确规定,房地产买卖合同不属于生活消费,不适用此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第三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可以,房屋质量问题一般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从目前的立法现状看,《消费者权益保》还不适用于商品房的买卖合同。房屋质量问题通常适用于《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的规定。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第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住宅用商品房适应消费者权益保的规定,但是消费者权益保规定,专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房屋质量问题一般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从目前的立法现状看,《消费者权益保》还不适用于商品房的买卖合同。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可以,房屋质量问题一般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从目前的立法现状看,《消费者权益保》还不适用于商品房的买卖合同。房屋质量问题通常适用于《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的规定。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第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住宅用商品房适应消费者权益保的规定,但是消费者权益保规定,专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房屋质量问题一般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从目前的立法现状看,《消费者权益保》还不适用于商品房的买卖合同。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可以,房屋质量问题一般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从目前的立法现状看,《消费者权益保》还不适用于商品房的买卖合同。房屋质量问题通常适用于《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的规定。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第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住宅用商品房适应消费者权益保的规定,但是消费者权益保规定,专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房屋质量问题一般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从目前的立法现状看,《消费者权益保》还不适用于商品房的买卖合同。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适用,但是根据最高院的相关规定,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可以要求开发商双倍赔偿购房款,这种惩罚性的赔偿原则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的规定而确立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第三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住宅用商品房适应消费者权益保的规定,但是消费者权益保规定,专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适用,但是根据最高院的相关规定,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可以要求开发商双倍赔偿购房款,这种惩罚性的赔偿原则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的规定而确立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第三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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