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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可以用作房屋质量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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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可以,房屋质量问题一般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从目前的立法现状看,《消费者权益保》还不适用于商品房的买卖合同。房屋质量问题通常适用于《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的规定。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第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住宅用商品房适应消费者权益保的规定,但是消费者权益保规定,专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房屋质量问题一般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从目前的立法现状看,《消费者权益保》还不适用于商品房的买卖合同。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可以,房屋质量问题一般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从目前的立法现状看,《消费者权益保》还不适用于商品房的买卖合同。房屋质量问题通常适用于《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的规定。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第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住宅用商品房适应消费者权益保的规定,但是消费者权益保规定,专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房屋质量问题一般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从目前的立法现状看,《消费者权益保》还不适用于商品房的买卖合同。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可以,房屋质量问题一般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从目前的立法现状看,《消费者权益保》还不适用于商品房的买卖合同。房屋质量问题通常适用于《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的规定。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第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住宅用商品房适应消费者权益保的规定,但是消费者权益保规定,专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房屋质量问题一般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从目前的立法现状看,《消费者权益保》还不适用于商品房的买卖合同。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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