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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购房支出属于个人消费支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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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什么是后悔权后悔权通常是指赋予消费者的一种权利,即消费者购买商品后,如对消费行为产生后悔想法,可以在法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根据本人意愿将所购商品退回给经销者,并无须说明理由,也不需承担费用。后悔权制度的实行,实际上是为广大消费者营造出一个“消费冷静期”,使消费者可以在购买商品后的一定时期内对自己的消费行为作出更为理性的判断,并有权采取相应的退货行为,从而进一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013年10月21日上午,第十二届全国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消费者权益保进行第三次审议(下称“三审稿”),规定无理由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但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网络交易平台不能提供“卖家”真实信息的,“买家”可向网络交易平台要求赔偿。征集意见2013年08月,十二届全国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消费者权益保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之后,草案二次审议稿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三审稿将消费者协会的定性修改为“社会组织”,并规定:消费者协会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意义消费后悔权制度的推行需要相关法律法规逐步建立健全,并要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完善,在尊重市场规律与兼顾买卖双方合法权益的同时,使后悔权在消费者手中得到有效行使,使这一制度真正发挥良好作用,以保护消费权益,规范销售行为,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评论看法一、消费者受欺诈将获赔原商品价3倍三审稿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同时增加规定: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关于“赔偿”原则,一直是消法修法争议的焦点。草案从“两倍”提高至3倍,显然是对消费者权益的重视。刘*海也指出,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保护消费者权益、优化市场秩序、推进市场经济法制建设以及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甚至深远的历史意义。中国消费者权益保学研究会研究中心教授胡*生表示:消费者要想获得赔偿,前提条件是要认定经营者具有‘欺诈行为’。而对于如何认定欺诈,立法存在一些明显缺陷。常委会委员黄*云建议:假一赔三力度不够,最好上不封顶。二、退回商品运费由消费者承担2013年4月进行首次审议的消法修正案草案亮点之一是赋予消费者“后悔权”,即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全国常委会委员冯*萍指出,无理由退货也该对消费者有制约。消费者退货应该保证商品的完好无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要兼顾。三、打击虚假广告,明确代言人承担连带责任刘*海指出,该规定继承和发展了广告法和食品安全法当中有关名人代言的责任,同时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只要涉及广大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都适用连带责任,这是为进一步净化广告市场,特别是约束广告代言人,包括社会团体、专业人士、明星大碗等,让他们慎独自律。刘*海建议:明星代言产品的时候一定扭转观念,不要把广告片当做艺术片去拍,那是一项法律活动,危险的法律游戏,那里的台词跟电影里的台词不一样,“如果对推荐的商品没把握,最好不要做广告,否则消费者将来会来告你”。但是,对于后悔权的执行上难度比较大,很多商家还是按照某些商品纳入不支持退换货的范围,这说明消费者享有的后悔权的实施还不完善。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律聊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第2种观点: 购房者在购买房屋时因为种种原因会反悔不买。一般情况下,购房者不买的常见原因有:1、房价下跌;2、缺少支付房款能力;3、贷款、税收变化;4、房屋不称心;5、房屋有瑕疵;6、交易受。购房者购房时在签订认购书、意向书、定金合同、居间合同、买卖合同后无正当理由反悔不买的,将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除非合同有明确约定的免责条款。一、购房者反悔不买如何处理在一般的买卖交易中都是买方有诚意购买该物业都会支付卖方定金,然而在中介行业中,一般都是买方有意向购买物业就交纳部分购房诚意金,又中介方去同卖方沟通,如卖方同意卖方的条件,中介方可转告买方,在买方的允许下将诚意金转化为定金转交卖方。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定金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金钱,给付定金一方履行债务后,定金作抵价款或收回,如果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定金不能返回;如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则要双倍返还定金。因此,购房者在确定购房签订协议前,应当谨慎,充分考虑到各方面的因素,否则,将不得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二、二手房买卖中卖方反悔怎么办(一)针对第一种情况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可见,只要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即买方受让房屋时出于善意,并支付了合理对价并进行了登记,则从保护善意第三人、维护交易安全的目的出发,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允许买方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二)针对第二种情况卖方在尚未取得房地产权证之前,虽不能享有,但享有买卖合同上的债权;而债权转让是我国《民法典》赋予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之一,没有理由不允许当事人转让自己的合同权利。因此,卖方将期房再予转让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具体还需从以下两种情况处理:1、在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附合同生效的条件,即告知买方签订买卖合同时尚未取得小产证,待卖方取得房地产权证后及时办理房屋交易手续。2、买卖双方先签署购买房屋的意向协议书,约定待卖方房地产权证办理完毕后,双方再签署正式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以及办理过户手续。(三)针对第三种情况我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卖方不愿意再履行买卖合同,属于违约行为,买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行使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权,并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也可以不行使解除权,要求卖方继续履行该合同。(四)针对第四种情况由于定金合同必须缴付定金方才生效,而现在二手房交易时,买方往往是把定金缴付给中介公司,再由中介公司转缴给卖方;卖方则将房屋产权证原件交中介公司保管。因此,为了确保定金合同生效,买方应当在定金合同里面约定,中介公司转缴定金的义务或者约定定金由中介公司保管视同缴付卖方。同时,必须委托正规的中介公司进行居间买卖,以保证交易的安全和成功。

第3种观点: 什么是后悔权后悔权通常是指赋予消费者的一种权利,即消费者购买商品后,如对消费行为产生后悔想法,可以在法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根据本人意愿将所购商品退回给经销者,并无须说明理由,也不需承担费用。后悔权制度的实行,实际上是为广大消费者营造出一个“消费冷静期”,使消费者可以在购买商品后的一定时期内对自己的消费行为作出更为理性的判断,并有权采取相应的退货行为,从而进一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013年10月21日上午,第十二届全国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消费者权益保进行第三次审议(下称“三审稿”),规定无理由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但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网络交易平台不能提供“卖家”真实信息的,“买家”可向网络交易平台要求赔偿。征集意见2013年08月,十二届全国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消费者权益保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之后,草案二次审议稿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三审稿将消费者协会的定性修改为“社会组织”,并规定:消费者协会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意义消费后悔权制度的推行需要相关法律法规逐步建立健全,并要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完善,在尊重市场规律与兼顾买卖双方合法权益的同时,使后悔权在消费者手中得到有效行使,使这一制度真正发挥良好作用,以保护消费权益,规范销售行为,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评论看法一、消费者受欺诈将获赔原商品价3倍三审稿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同时增加规定: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关于“赔偿”原则,一直是消法修法争议的焦点。草案从“两倍”提高至3倍,显然是对消费者权益的重视。刘*海也指出,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保护消费者权益、优化市场秩序、推进市场经济法制建设以及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甚至深远的历史意义。中国消费者权益保学研究会研究中心教授胡*生表示:消费者要想获得赔偿,前提条件是要认定经营者具有‘欺诈行为’。而对于如何认定欺诈,立法存在一些明显缺陷。常委会委员黄*云建议:假一赔三力度不够,最好上不封顶。二、退回商品运费由消费者承担2013年4月进行首次审议的消法修正案草案亮点之一是赋予消费者“后悔权”,即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全国常委会委员冯*萍指出,无理由退货也该对消费者有制约。消费者退货应该保证商品的完好无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要兼顾。三、打击虚假广告,明确代言人承担连带责任刘*海指出,该规定继承和发展了广告法和食品安全法当中有关名人代言的责任,同时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只要涉及广大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都适用连带责任,这是为进一步净化广告市场,特别是约束广告代言人,包括社会团体、专业人士、明星大碗等,让他们慎独自律。刘*海建议:明星代言产品的时候一定扭转观念,不要把广告片当做艺术片去拍,那是一项法律活动,危险的法律游戏,那里的台词跟电影里的台词不一样,“如果对推荐的商品没把握,最好不要做广告,否则消费者将来会来告你”。

第1种观点: 购房者要注意的买房猫腻有:不合理低价的价格陷阱;零首付买房陷阱;虚假的样板房陷阱;严重缩水的精装房陷阱;环境绿化陷阱;位置距离陷阱;配套设施陷阱;买房赠送面积陷阱;饥饿营销陷阱。【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商品房销售宣传广告,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第2种观点: 购房时存在的误区有:1、一房两卖一合同有效,另一合同无效;2、未经共有人同意的房地产销售合同必然无效;3、阴阳合同中的阳合同无效;4、未使用官方版本签订的销售合同无效;5、拍卖合同无效;6、只要对方违反合同,合同就可以终止;7、未按约定支付定金构成违约;8、购房后,原租户可以被清除或单方改变。一、购房合同存在哪些情况算无效1、开发商违反法律法规,如果开发商在没有取得预售证的情况下就像购房者出售房屋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则购房合同无效。2、开发商存在欺诈、胁迫购房者签订合同,对于开发商误导导致购房人产生重大误解,或者开发商胁迫购房者违背真实意思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但是购房者需要进行举证来申请和仲裁机构予与变更或者撤销。3、交付房屋的套型和设计不符,开发商私自变更设计包括户型、面积朝向等事先没有经过购房者同意的,购房者有权要求退房,购房合同无效。4、房屋面积误差超过3%,开发商实际交付的房屋实测面积与合同该约定的建筑面积或者套内面积误差绝对值超过3%,购房者有权要求退房,购房合同无效。5、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房屋主体结构指的是承重墙、梁、柱等,经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核验,确属主体结构不合格的,购房人有权退房,购房合同无效。6、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行为能力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行为能力的人需要由法定代理人签订购房合同,否则合同无效。这里主要是在二手房买卖中比较常见。7、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买房再次抵押,签订买卖合同后,出售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房屋抵押给第三方,合同无效。或者一房多卖的行为,购房合同是无效的。8、开发商隐瞒事实出售拆迁安置房,开发商将拆迁安置房出售给购房者,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9、延期交房超过合理期限,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能履行交付房屋任务的,购房合同无效;10、出卖方原因导致无法办理房产证,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二、房屋买卖合同自行解除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存在以下情形时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1、开发商延期交房的;2、开发商销售手续不全导致合同无效;3、开发商未经购房人同意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的;4、因国家原因不能办理按揭贷款的;5、商品房存在抵押或其他经济纠纷的;6、商品房合同约定的面积与产权登记时实测的面积误差超过3%;7、商品房质量严重不合格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第3种观点: 购房需要注意的猫腻包括不合理低价的价格陷阱;零首付买房陷阱;虚假的样板房陷阱;严重缩水的精装房陷阱;环境绿化陷阱;位置距离陷阱;配套设施陷阱;买房赠送面积陷阱;饥饿营销陷阱。【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商品房销售宣传广告,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第1种观点: 住房是属于固定资产,不属于个人消费支出。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价值达到一定标准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法律依据:根据《消费者权益保》第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2种观点: 住房是属于固定资产,不属于个人消费支出。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价值达到一定标准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法律依据:根据《消费者权益保》第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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