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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包管理费和配合费收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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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需要具体视情况而定,工程分包分为合法分包和违法分包,违法分包行为如下: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合法,在合法分包的基础上,总承包商还应对分包队伍进行进度管理、技术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合法开展分包、管理分包是每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的经营要义;从远期来看,升级企业资质、优化人才结构、提升技术水平以彻底实现总承包,也是每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应有的长远目标。、物资采购管理等,以 系统防范垫资施工、合同无效等法律风险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包工程的管理费一般占工程款的百分比是预算比例一般是工程总造价4%;上级向下级单位收取的管理费由各个单位视工程具体情况决定,一般2-8%;若指项目部内部工资、行政、差旅、交通、通讯、接待等等费用,一般6-15%。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配合费是指建设单位直接与专业施工企业发生合同关系,专业施工单位在主体承包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内施工,现场配合、交叉施工、造成人工、机械降效、影响施工进度而增加的现场经费。法律依据:《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承接单位工程的施工企业有电讯、变配电、煤气、玻璃幕墙、高级装修及室外给排水等专业工程承建资格的,业主不得对上述专业工程另行招标。单位工程的承包企业无上述专业工程承建资格,业主将专业工程另行招标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单位工程的承包人支付工程造价3%配合费; 专业工程另行招标的,业主应按本条例规定组织施工招标投标并办理报建手续。

第2种观点: 我国没有关于总包配合费的国家规定,只有《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了专业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单位工程的承包人支付工程造价3%配合费。【法律依据】《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承接单位工程的施工企业有电讯、变配电、煤气、玻璃幕墙、高级装修及室外给排水等专业工程承建资格的,业主不得对上述专业工程另行招标。单位工程的承包企业无上述专业工程承建资格,业主将专业工程另行招标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单位工程的承包人支付工程造价3%配合费;专业工程另行招标的,业主应按本条例规定组织施工招标投标并办理报建手续。

第3种观点: 我国没有关于总包配合费的国家规定,只有《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了专业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单位工程的承包人支付工程造价3%配合费。一、工程劳务分包与转包肢解分包的有何区别区分工程劳务分包与转包肢解分包如下:1、劳务分包的主体是建设工程总承包人或具有资质的劳务承包人;转包的主体是总包人和转承包人;肢解分包的主体是发包人与多个承包人;2、劳务分包针对工程的劳务施工部分;转包、肢解分包针对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3、劳务分包合法;转包、肢解分包不合法。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无效,工程价款要怎么处理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无效的,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三、承包工程款能从查封房产中优先执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完成了施工工作,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在承包人催告后仍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或合理期限内支付的情况下,承包人依法享有的对该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具体行使条件如下:建设工程承包人必须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建设工程必须按期完工,并经验收合格。2.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先行催告权。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不能直接将该工程折价、拍卖,而应当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3.符合法律规定的实现程序、方式。4.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承接单位工程的施工企业有电讯、变配电、煤气、玻璃幕墙、高级装修及室外给排水等专业工程承建资格的,业主不得对上述专业工程另行招标。单位工程的承包企业无上述专业工程承建资格,业主将专业工程另行招标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单位工程的承包人支付工程造价3%配合费;专业工程另行招标的,业主应按本条例规定组织施工招标投标并办理报建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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