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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成功的故意伤害案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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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具备以下要件才能定义为故意伤害罪:(一)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末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二)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三)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四)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3、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是指故意地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1种观点: (一)正面论述和证明一个和公诉机关提出的案件事实不同的被告人的具体行为;(二)反驳公诉机关提出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即论述和证明公诉机关并没有用证据充分证明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案件事实辩护又可以分为:1、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辩护,常见的做法有:(1)陈述或证明被告人不具备法定的犯罪主体要件。(2)陈述或证明被告人主观上不具备犯罪故意或犯罪目的。(3)陈述或证明被告人客观上未实施犯罪行为。(4)陈述或证明不具备某些犯罪构成所要求的犯罪目的和犯罪后果。2、阻却违法性事由辩护一般有:被告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被告人因其他原因(精神原因)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或意外事件等情形。3、情节辩护根据案件事实,辩护律师提出被告人具有初犯、自首、立功、坦白、被害人过错、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在共同犯罪中的从属地位、受威胁犯罪等有助于从轻处罚的事实和情节。一、法律适用辩护1、非罪辩护,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并不符合公诉机关指控罪名的具体法律规定。2、彼罪辩护,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并不符合公诉机关指控罪名的具体法律规定,但符合另一个刑事责任较轻的罪名的规定,被告人的行为涉嫌一个刑责较轻的犯罪。3、定罪量刑辩护。①自首(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最高人民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②立功《最高人民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根据刑法第六十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第六条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第七条第七条根据刑法第六十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前款所称“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③被告人赔偿作为量刑情节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于2000年12月19日发布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和司法部发布的于2003年3月14日试行的《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稿中第9条规定:“人民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这些司法解释对于被告人的悔罪态度与赔偿行为都予以肯定,明确规定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触犯故意伤害罪的被告人,在未经判决有罪之前,作无罪推定。故意伤害罪的被告人或其辩护人,若能掌握好辩护的要点,对于案件事实的查明,程序正义的实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故意伤害罪辩护的要点,也需要辩护人在司法实务过程中,积累,精深。二、拘留了请会见律师有用吗当然有用。委托专业的刑辩律师进行有效会见,可以为其提供程序性法律帮助和实体性法律咨询,对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作用主要有:1、可以了解到最真实的案情。2、通过会见直接给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3、通过会见可以了解到侦查机关掌握了哪些证据并最终确定调查取证的重点。4、向侦查机关提出法律意见书。5、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作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询问案件事实,听取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和辩解。2、核对有关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询问犯罪嫌疑人有无新的人证、物证和证据线索。3、告知其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诉讼权利义务。如,在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对其讯问时,其自己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有自我辩护的权利,要求重新鉴定的权利,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申诉的权利等。4、询问案件有关情况。询问其已被羁押的期限、办案人员对其是否有刑讯逼供、变相拘禁等违行为、随案有无被扣押、冻结的财产等等。根据前述会见所了解的内容,辩护律师可以向人民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对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或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应建议人民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审判阶段,律师会见被告人的作用主要有:1、律师在会见被告人之前已详细审阅过全部案卷,总结案件的疑点、难点,找到辩护的关键所在,然后再带着策略去找自己的当事人。2、听取被告人对《起诉书》的意见,进一步根据阅卷情况与被告人进行彻底沟通,核对案件事实,对全案不符合逻辑的环节进行有效过滤。3、听取被告人的自行辩护意见,并将律师初步形成的辩护观点给被告人交待,以征求其意见。4、向被告人详细告知庭审过程。5、向被告人传授庭审技巧。6.向被告人传授如何有效的自我辩护。7.再次询问和核对有关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8.再次询问被告人有无新的证据和证据线索。9.询问被告人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意见。10.如果被告人确实没有犯罪,鼓励其勇敢翻供,不要怕被定上个“认罪态度不好的罪名”。11.给被告人以其他法律帮助。

第2种观点: 关于【故意伤害罪辩护】为故意伤害案被告人辩护成功案例的法律问题,案情简介胡某某系一名聋哑人,因其兄胡某在QQ上与他人聊天发生口角,故与胡某一起前往一家KFC,在与对方理论时将对方打伤,经鉴定系轻伤。随即,兄弟二人被江汉区机关刑事拘留。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罗钰林律师接受江汉区司法局指派后,前往江汉区看守所会见了胡某某,并与花楼街派出所的办案民警进行了沟通和交流。得知胡某某家属有意向对被害人进行赔偿,本人积极参与,促成双方签订了书面的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在审查起诉阶段,虽然并未接到指派通知,本人仍然帮家属代书了取保候审申请书,指导家属完成了取保候审的相关手续,家属对本人非常感激。在审判阶段,本人结合会见和阅卷情况,考虑胡某某系聋哑人和初犯、认罪态度好、已经取得受害人谅解等因素,做了从轻辩护,在量刑上建议适用缓刑。法庭基本采纳了本人的辩护意见,随后本人配合做了胡某某的社会调查工作,联系考察机构。办案思路及心得本案中,胡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考虑其系聋哑人,具有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且是初犯,自愿认罪,并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同时具有酌情从轻情节。罗钰林律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采取了从轻辩护的策略,取得了较好的辩护效果,家属对本人的援助工作也非常满意。裁判结果被告人胡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相关内容:【故意伤害罪辩护】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轻辩护成功关于【故意伤害罪辩护】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轻辩护成功的法律问题,案情简介1998年某月宁某某从A城到B城打工,经他人介绍认识一人独居生活的刘某某,在两人的聊天过程中刘某某流露出自己是有钱人的意思,宁某某便产生了劫财的念头。四个月后下旬某日上午,宁某某来到刘某某的家。乘刘某某看电视的不备之机,拿起屋里的小斧子猛砸刘某某的头部使其当场死亡。清理现场后,将刘某某的尸体抛入菜窖中,并将清理现场用的床单及棉被一同扔下菜窖。宁某某从刘家翻得夹克衫一件,人民币1100元。因白天拿走电视机不方便,便用刘某某的锁将房门锁上,带走钥匙逃离现场。数日后的一天晚上11时许,宁某某再次来到刘某某家,用钥匙打开房门,将电视机带走变卖得220元并挥霍。刘某某经法医鉴定为:生前系因头部额上方受钝器打击造成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机关根据宁某某销售点时间的案件线索,破获本案。于1999年某月某日将其抓获归案。办案思路及心得1、在侦查人员为宁某某制作的三份讯问笔录中,被告人关于杀人犯罪事实的供述存在矛盾。按照最后一份供述的内容,被告人宁某某在刘某某先出手后进行反击应该属于正当防卫。2、被害人刘某某的尸检报告中记载,被害人的胃内无消化物,呈空腹状。而被告人在数份讯问笔录中,均表述为是与被害人酒后发生争执而杀害被害人。尸检报告与被告人的供述存在矛盾。3、法医在本案的犯罪工具“小斧子”上面没有找到被害人的血迹以及被告人的指纹,也没有与被告人相关的其他痕迹。因此将刘某某打击致死的钝器并不能确定为“小斧子”。4、起诉书中所写的被告人在杀了被害人后拿走的一件夹克衫经法医鉴定也没有发现被告人或被害人的血迹或其他痕迹。因此夹克衫与杀人案并没有什么确定的关联性。5、宁某某所雇佣的保姆,在所做的两份笔录中关于衣服上是否有血迹的陈述前后矛盾。其他证人关于被告人在案发期间脸上有伤并且突然变得有钱的陈述,只能证明宁某某可能与他人发生过争执,并不能证明与杀人有关。在以上的5点中,能证明被告人杀人的直接证据只有被告人的供述,但供述的内容前后矛盾存在虚假的情况,因此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其他的证据也因缺乏关联性或前后矛盾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裁判结果经过检察机关的补充侦查后,因为没有新的有力证据,宁某某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相关内容:【故意伤害罪辩护】沈某某故意伤害一案关于【故意伤害罪辩护】沈某某故意伤害一案的法律问题,案情简介2012年3月被告人唐某醉酒后载苏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不具备汽车驾驶经验的情况下首次驾车即驾驶前照灯不合格的松花江牌小客车,沿路况复杂、设有众多摊位的道路行驶,车辆撞伤六人,后唐某逃逸,经鉴定1人重伤,唐某负全责,唐某于案发当晚被抓获。2012年3月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天津市西青区分局刑事拘留;4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天津市西青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12月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由西青区西青决定并由天津市西青分局执行逮捕。办案思路及心得2012年5月,被告人唐某的父亲慕名来到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经咨询后决定聘请本所律师为被告人唐某的辩护律师。我所律师于当月13日到查阅相关案件,随后会见了唐某。经过仔细查看案卷并结合被告人唐某自己陈述的事实经过,认为被告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于是确定了变更罪名的辩护方案。审理经过本案于2013年1月开庭,公诉方提交了1、书证物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辩解;5、鉴定结论;6、勘验笔录。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以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庭审中律师发表刑事辩护意见认为1、交通肇事罪是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该行为是在驾驶运输器的过程中产生的,而且产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是结果犯;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行为是采取类似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律师认为危害公共安全应是采取危险手段,其行为仅次于上述的危险性质,是危险犯,该罪不要求严重后果,只要有危险行为即可。本案中唐某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了严重后果,但主观为过失。2、参照2009年9月11日《最高人民关于印发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意见》本案被告人唐某对严重结果轻信可以避免,发生冲撞后采取了措施并未继续冲撞,主观上并未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且唐某属于初犯,事后主动认罪悔过并积极赔偿,与四位受轻伤的受害人达成谅解,故本辩护人认为其行为应以交通肇事罪处罚。裁判结果2013年6月,在综合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辩解,认为被告人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酒后、无证驾驶车辆,致一人重伤、多人受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肇事后逃逸,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量刑。辩护人所提上述意见予以采纳,被告被捕后认罪态度较好,同时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综上,对被告人唐某从轻处罚。作出判决,判处本案被告人唐某犯交通肇事罪,处以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相关内容:【故意伤害辩护】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关于【故意伤害辩护】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的法律问题,案情简介《起诉书》指控:山西省某县环保局办公室主任K某,在2008年至2011年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构开支等手段,以各种名义,从自己保管的小金库,共支付28万余元,贪污归己。并贪污广告宣传牌补偿款60030元。上述四起犯罪事实共计数额34万余元。假如《起诉书》的指控全部成立,当事人将面临10年到15年的刑期。办案思路及心得李常永律师远赴山西办理该案。经过深入研究案件卷宗及相关法律,多次会见当事人,李常永律师制定如下辩护方案:战略上,对于《起诉书》指控的四起犯罪事实均做无罪辩护。战术上,针对每一起指控,李常永律师均从以下三个维度展开辩论:一,控方提供的证据,被告人供述与证人证言之间、证言与证言之间、言词证据与客观书证之间,存在一系列无法解释的矛盾和疑点。根据“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的刑事法治精神,依法不应予以认定。二,辩护人举证(书证材料、音频材料、证人出庭作证),扩大原来证据体系中的合理怀疑。三,反复渲染、强调反贪局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存在的严重程序违法,证据上的不利后果,理应由控方承担。在本案中,李常永律师综合全案证据,采取“证据分析+辩护人举证+程序辩护”相结合的辩护方案,与被告人密切配合、分工合作,最终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值得一提的是,在本案办理过程中,由于受到某些“案外因素”的影响,办案律师的人身曾经遭受威胁。但是,李常永律师不畏强权,始终将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放在第一位,敢于辩护、善于辩护,运用自身的专业技能,为当事人提供了最好的辩护。裁判结果《判决书》认定:“K某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以支付锅炉款5万元,噪声自动检测电子显示屏13万元,服装款103720元的名义从小金库共支付28万余元的指控证据不足,均不应认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D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相关内容:【故意伤害罪辩护】聋哑兄弟故意伤人,律师援助判缓刑关于【故意伤害罪辩护】聋哑兄弟故意伤人,律师援助判缓刑的法律问题,案情简介2013年11月12日,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在信阳市浉河区宝石桥附近接货时被守后在此处的禁毒民警抓获。随后民警发现周某某拿错了箱子,遂带着周某某去信阳市信运汽车站重新取回,并在箱内发现疑似毒品四袋。自此,一起运输买卖毒品案件得以侦破,揭开了神秘面纱。在进一步的侦查及讯问过程中得知:周某某系吸食、贩卖,曾经还因抢劫罪、故意伤害罪等受过刑事处罚,可谓是惯犯。此次被缴获的共计395.5克,并且查获的四袋毒品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在讯问中,周某某供认是由吕某某由广东发送过来的,并供述吕某某经常性买卖、运输毒品。根据周某某提供的线索,警方在广东也将吕某某一举抓获。两名嫌疑人现均已落网。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厉制裁。办案思路及心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贩卖、吸食毒品既害己,不仅使自己的身体受到极大的摧残,甚至会因为经济压力从事更多违法犯罪行为;而且害人,让更多的人陷入吸毒的深渊,破坏了更多的家庭,酿出了不少悲剧。为了避免悲剧的再次发生,大家一定要敲响警钟:远离毒品,珍爱生命和家人。裁判结果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厉制裁。相关内容:故意伤害罪辩护词怎么写故意伤害罪一审辩护词审判长,合议庭:人世间最痛惜的事情,莫过于生命的逝去。在今天的法庭上,辩护人对被告人与受害人因领里纠纷处理不当而导致本案的发生深表痛惜,对在该起事件中不幸离世的段某1先生以及身受重伤的段某2先生深表同情。还望逝者安息,生者如斯!本案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以及定性不持异议,但根据全案的证据材料以及今天的庭审活动,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在本案中存在着如下法定或者酌定的减轻情节。具体如下:一、被告人马某某犯罪动机单纯,主观恶性较浅。(一)被告人的犯罪动机。根据卷宗材料以及方才的庭审调查....由此可见,被告人马某某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轻,人身危险性相对也较小。(二)被告人犯罪故意的内容。马某某不仅没有追求或者放任伤亡结果的发生,而且是刻意地阻止着、回避着伤亡结果的发生。辩护人认为认定马某某主观故意内容,应从以下几点考虑:1、被告人马某某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2、参与案件的起因。3、使用工具的方式。4、被告人打击的部位。二、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并未直接造成客观上的损害结果。三、本案发生系领里纠纷引起,且受害人有一定程度上的过错。四、被告人马某某系自首,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本案中系从犯,其次要作用。关于此点,《起诉书》是予以认可的,控辩双方无争议,故辩护人不做累述,望法庭量刑时从轻处罚。五、被告人马某某认罪态度诚恳,悔罪表现明显。六、被告人马某某系初犯、偶犯,无违法犯罪前科,其一贯表现良好,遵纪守法。七、对被告人马某某生活环境的分析。所以,结合上述种种法定或酌定的情节,望法庭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本着“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在对马某某量刑时,可考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使用缓刑。审判长,审判员,以上意见,敬呈法庭,望合议庭评议时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仅此为盼!辩护人:某律师事务所王某律师年月日

第3种观点: 故意伤害罪,是指针对故意地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而定的罪。中国刑法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主要特征是:(1)犯罪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故意伤害自己身体健康的',一般不构成犯罪。但自伤行为损害了社会利益而触犯了其他刑法条文的,则构成犯罪。(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主要指损害人体组织的完整或者破坏人体器官的正常功能。伤害行为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但不论使用何种手段,伤害他人身体的,均属伤害行为。犯罪手段的不同,只是量刑的情节之一,不是本罪构成的要件。伤害的结果,可能是轻伤或重伤,也可能是致人死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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