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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能否援引债务人对抗债权人之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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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主张。
保障人享有与主债务人同等的抗辩权利,即在债权人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时,担保人可援引主债务人对债权人所有的抗辩权,此举充分展现了担保债务的附属性质。
根据《民法典》的明确规定,不论是何种抗辩权,只要是主债务人拥有的,担保人均有权主张之。
值得强调的是,纵使主债务人自愿放弃该类抗辩权,担保人依旧有资格处处之。
究其原因,在于这些抗辩权既属于主债务人的法定权利,亦为法律赋予担保人的抗辩权,主债务人的弃权行为不应影响到担保人的抗辩权。
此外,担保人唯有通过运用债务人的抗辩权,方能合法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零一条,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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