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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在园受伤害,教师是否须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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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孩子在幼稚园遭其他儿童伤害,除非幼儿园能出具已履行自身教育及管理义务的凭证,否则需负担赔偿责任。
如有教师故意或重大疏忽导致该事故发生,幼儿园已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教师追究。
反之,若幼儿园证实其已履行教育与管理职责,无需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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