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债权转让时,抵押权可随之转移。
抵押权乃相关于债权之随同权利。
若债权发生转让,相应之抵押权亦应一并转嫁;
惟法律或契约另有明文规定者则无需遵循此原则。
在债权人取得从属权利期间,即便该权利尚未办理转移登户手续或仍非实际所有,也不会对其产生实质性影响。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零七条,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零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