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无权规避偿还共同债务责任。
关于夫妻共有之债,应以夫妻共有的财产为限偿付;
若一方无力承担,则债权人有权向其配偶主张权利。
在此前提下,若夫妻对其婚姻中的债务及财产问题已有明确约定,应遵循该约定。
但应注意,此约定不得对抗善意债权人,债权人仍可向夫妻任何一方追索债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