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微智科技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最高房地产受理规定的若干规定内容是什么

最高房地产受理规定的若干规定内容是什么

来源:微智科技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人民受理房地产案件的条件是: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并且如果是属于专属管辖的,还需要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起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第2种观点: 经研究认为,网友对《最高人民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内容理解不准确,上述通知不应予以废止,理由如下:1、通知有关房地产民事案件受案范围的规定,最高房地产受理符合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从通知内容看,一是确定人民受理房地产案件范围。通知第一项规定房地产民事案件范围为: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房地产方面的权益发生争执而提起的民事诉讼。我院1993年11月24日颁发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提出,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范围,凡属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以房地产为标的发生的纠纷,都应积极受理。二是明确房地产民事案件由民庭审理,以解决房地产民事案件审理在内部分工不明确问题。从通知有关房地产民事案件受理范围看,符合民事诉讼法(该法第三条规定“人民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有关人民民事案件受案范围的规定,不存在仅解决1999年房改前房地产民事案件范围问题,不会造成目前应当由人民受理的房地产案件,按照通知规定导致无法起诉情形。人民至今按照通知规定,确定房地产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和该类案件在人民的内部分工,适用良好,缺乏废止的理由。2、我院已颁布相关司法解释指导因商品房买卖产生的房地产案件的受理及审理问题。2003年,我院颁布《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专门就人民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作出规定,以保障商品房买卖双方的合法民事权益。该司法解释名称表述,体现了通知确定的房地产民事案件范围,依照通知及该司法解释规定,1999年房改后出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属于人民受理的民事案件范围。实践中,未发生人民拒绝受理因商品房买卖产生的民事纠纷案件情形,不需针对商品房市场情况制定新的通知。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0年8月2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49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8日起施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房屋登记机构的房屋登记行为以及与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等事项相关的行政行为或者相应的不作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应当依法受理。第二条 房屋登记机构根据人民、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有权机关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及的征收决定办理的房屋登记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登记与有关文书内容不一致的除外。房屋登记机构作出未改变登记内容的换发、补发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更新登记簿的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房屋登记机构在行政诉讼法施行前作出的房屋登记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

Copyright © 2019- 7swz.com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8号-8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