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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中举证的主体怎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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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承担是: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承担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应当调查收集。人民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2种观点: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主要承担者为案件被告;如果被告无法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以及依据,可以视作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由被告。被告向人民提供证据既要向提交事实根据,也要提交规范性文件,只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即当不能证明其行为合法时应当败诉,,涉及附带民事诉讼的民事请示部分则仍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行政诉讼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只有当人民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时,被告的取证行为才是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第三十五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第三十六条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准许,可以延期提供。市政诉讼时效? 行政诉讼时效是当事人能够向人民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有效期限,超过了这一期限,则当事人丧失了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诉讼一般诉讼时效为六个月。”综上问题所述行政诉讼谁负责举证以上非常详细,,建议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负责是: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负责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第三十 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规定。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第九十一条 人民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2种观点: 1、民事诉讼证据责任:(一)原告向人民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二)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而行政诉讼诉讼是行政主体举证2、刑事诉讼举证责任:如果是自诉案件,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如果是公诉案件,举证责任由检察机关承担。3、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这是行政诉讼法对被告举证责任范围的规章。但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并不是对所有的待证事实都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对某些事项也将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

第3种观点: 诉讼过程中谁负有举证责任,具体分以下两种情况:1、民事案件举证责任。当事人举证责任,人民举证责任;2、刑事案件举证责任。人民举证责任,自诉人举证责任。法律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有义务向要求要确认的事实提供证据。根据法律实践可以知道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要求举证责任,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也就是说在民事案件审理当中,案件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要附带提供相应的证据,并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据。举证责任的确立是为了更有利于案件的审理,以及更有利于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来证实被告人所述要求的真实性和正确性。在刑事案件中,人民具有举证责任,除此之外,被告有责任向人民或取证,因此被告人具有举证责任。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由于事物的多变性和以事实为依据,原告科室时对相关证据进行补充,但必须上报,经同意后才可补充证据。只有在原告提供的证据是不合法的或者是不成立的条件下,才不会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举证制度的推行是针对于对案件真实性和受害人的保护措施。无论是谁承担举证责任,都要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考虑实际情况,来弥补审判实践中的司法漏洞。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侵权诉讼案件中,由侵权人负责举证,证明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第1种观点: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一般由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举证的,可申请调查举证;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承担,但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一、民事诉讼举证时效是多久?举证时效也就是审判实践中所说的举证期限,对此,我国《民事诉讼法》尚未做出具体的规定来设立举证时效制度。根据审判实践经验,我所可以给举证时效下这样一个定义,举证时效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提出某项主张时,应在人民规定的诉讼期间内,提出相应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逾期不能或者没有提供证据的即是不履行举证责任,放弃举证的权利,应当承担不利举证的后果的一种制度。设立举证时效制度,有利于正确贯彻实施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制度。民法规定的诉讼时效,目的是为了促使权利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使人民能够及时地解决民事纠纷。然而,审判实践中,有的民事案件审理期限过长,使诉讼时效的目的难以实现,从而失去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的意义。因此,要使实体法的诉讼时效制度得以正确实施,程序法就应该有相应的诉讼时效即举证时效来保障。二、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含义及承担的一般原则(一)含义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及其被委托者在诉讼活动中依据法律规定,具有的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责任和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负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的义务。(二)承担的一般原则举证责任承担的一般原则有:1、“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早在罗马法中就确立了 “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后来的刑事诉讼举证责任承担上也承继了这一原则。这一原则是从举证责任与诉讼主张之间的联系出发,认为举证责任应当由提出诉讼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在公诉案件中,控方向人民提出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诉讼请求时,就必须提供确实充足的证据;同样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也要承担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的举证责任。2、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可称为刑事诉讼中的“金科玉律”,它要求对于任何一个被控告或者追诉的人,在未被依法确认有罪之前,应当推定或者假定其无罪。任何一个法治国家都不允许对公民和社会组织滥施罪责,必须在有充分的事实与法律根据的基础上定罪、处罚。无罪推定原则将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归入控告方,即将主要的诉讼风险预设给控方,可以防止公诉机关滥用权力、防止公民滥用诉权。3、辩方合理承担举证责任原则辩方合理承担举证责任,是法律为辩方预设一定的诉讼风险,其价值取向在于合理减轻控方的举证责任,提高诉讼效率,使刑事诉讼对犯罪的打击更加有力。认定犯罪的证明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如果让控方承担全部的举证责任,那也就是说只要辩方在诉讼中仅仅提出合理的质疑,控方就面临败诉的危险。此外,控方如果必须对一些难以证明甚至无须证明的事实进行举证,这会使诉讼效率大大降低、削弱打击犯罪的力度。为避免此危险,必须为辩方合理设置举证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应当调查收集。人民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提出事实,就必须出具证据来证明。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被告必须出具证据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这是因为当事双方的法律地位决定的,民事诉讼中的原被告法律地位基本等同,但行政诉讼中双方法律是不对等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3种观点: 我国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优点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即原告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以及有关事实负举证责任;被告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反诉也要举证加以证明;第三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或请求,也应承担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应当调查收集。人民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一、民事诉讼一审具体流程是什么民事诉讼是指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具体流程如下:1、起诉,即向有管辖权的立案庭递交诉状。2、立案审查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对裁定驳回起诉不服,10日内向上级人民提出上诉。受理后,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3、排期开庭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4、开庭审理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如果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未达成调解协议,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宣判)。5、宣判同意判决,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不同意裁判,需要分情形区分对待: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提出上诉;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提出上诉。

第1种观点: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一般由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举证的,可申请调查举证;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承担,但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一、民事诉讼举证时效是多久?举证时效也就是审判实践中所说的举证期限,对此,我国《民事诉讼法》尚未做出具体的规定来设立举证时效制度。根据审判实践经验,我所可以给举证时效下这样一个定义,举证时效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提出某项主张时,应在人民规定的诉讼期间内,提出相应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逾期不能或者没有提供证据的即是不履行举证责任,放弃举证的权利,应当承担不利举证的后果的一种制度。设立举证时效制度,有利于正确贯彻实施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制度。民法规定的诉讼时效,目的是为了促使权利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使人民能够及时地解决民事纠纷。然而,审判实践中,有的民事案件审理期限过长,使诉讼时效的目的难以实现,从而失去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的意义。因此,要使实体法的诉讼时效制度得以正确实施,程序法就应该有相应的诉讼时效即举证时效来保障。二、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含义及承担的一般原则(一)含义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及其被委托者在诉讼活动中依据法律规定,具有的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责任和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负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的义务。(二)承担的一般原则举证责任承担的一般原则有:1、“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早在罗马法中就确立了 “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后来的刑事诉讼举证责任承担上也承继了这一原则。这一原则是从举证责任与诉讼主张之间的联系出发,认为举证责任应当由提出诉讼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在公诉案件中,控方向人民提出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诉讼请求时,就必须提供确实充足的证据;同样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也要承担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的举证责任。2、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可称为刑事诉讼中的“金科玉律”,它要求对于任何一个被控告或者追诉的人,在未被依法确认有罪之前,应当推定或者假定其无罪。任何一个法治国家都不允许对公民和社会组织滥施罪责,必须在有充分的事实与法律根据的基础上定罪、处罚。无罪推定原则将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归入控告方,即将主要的诉讼风险预设给控方,可以防止公诉机关滥用权力、防止公民滥用诉权。3、辩方合理承担举证责任原则辩方合理承担举证责任,是法律为辩方预设一定的诉讼风险,其价值取向在于合理减轻控方的举证责任,提高诉讼效率,使刑事诉讼对犯罪的打击更加有力。认定犯罪的证明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如果让控方承担全部的举证责任,那也就是说只要辩方在诉讼中仅仅提出合理的质疑,控方就面临败诉的危险。此外,控方如果必须对一些难以证明甚至无须证明的事实进行举证,这会使诉讼效率大大降低、削弱打击犯罪的力度。为避免此危险,必须为辩方合理设置举证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应当调查收集。人民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提出事实,就必须出具证据来证明。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被告必须出具证据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这是因为当事双方的法律地位决定的,民事诉讼中的原被告法律地位基本等同,但行政诉讼中双方法律是不对等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3种观点: 一、我国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优点是什么?我国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优点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即原告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以及有关事实负举证责任;被告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反诉也要举证加以证明;第三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或请求,也应承担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应当调查收集。人民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二、民事诉讼一审具体流程是什么民事诉讼是指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具体流程如下:1、起诉,即向有管辖权的立案庭递交诉状。2、立案审查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对裁定驳回起诉不服,10日内向上级人民提出上诉。受理后,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3、排期开庭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4、开庭审理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如果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未达成调解协议,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宣判)。5、宣判同意判决,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不同意裁判,需要分情形区分对待: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提出上诉;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提出上诉。所以民事诉讼中,如果想自己的诉讼请求得到更大程度的支持,那么就需要准备好充足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是合理的,否则的话,就算是诉讼请求再多,但是没有具体的证据的话,那么也会不予支持。【温馨提示】并不是每种情况都是客观一致的,一个同类型的答案能够解决我们遇到的85%法律风险。但真正的解决方案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复杂的情况下,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律师,仅需3~15分钟获得针对性解答!

第1种观点: 一、《民事诉讼法》中举证主体的规定的人有哪些?1、当事人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2、人民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二款;“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应当调查收集”。3、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侵权诉讼案件中,由侵权人负责举证,证明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二、民事诉讼授权委托书具体内容有哪些?民事诉讼授权委托书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第三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证明文书,也是委托代理人接受被代理人代理权限的合法依据。其内容结构为标题、首部和正文。标题部分,一般以诉讼委托书或民事诉讼授权委托书为标题;首部部分,需要写明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等详细情况;正文部分,一写明委托出自委托人的自愿;二写明委托事项及授予代理人的权限范围。代理人的权限范围一般分为一般代理和特殊代理。一般代理是指委托诉讼代理人完成一般的诉讼行为,这些行为一般不直接涉及委托人实体利益,如调查收集、提供证据,申请回避,提出管辖权异议等;特别代理是指诉讼代理人完成某些重要的、涉及委托人实体利益的诉讼行为,如代理当事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最后,在文章末尾处,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签字盖章,并注明具文时间。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正常情况下,原告向提出自己的主张,应当针对起诉状上的诉讼请求举证证明,所以,是原告举证。如果被告同意原告的主张,就无需举证。如果被告不同意原告的主张,就应当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是正确的,原告的主张是错误的,这种情况下,就是被告举证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应当调查收集。人民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3种观点: 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举证责任,又称“举证的必要”。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对其提出的主张中须确认的事实依法负有的提出证据的义务。依现代各国民事诉讼制度,举证责任根据证明对象由双方当事人分担,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法官分配举证责任应就当事人的主张,其证据是否完整,证据是否具备“三性”为分配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一、举证责任著作权分配原则是什么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进行证明的责任,具体包含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两层含义:其一,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其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由依法负有证明责任的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我国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遵循以下原则:第一,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具体的举证责任分配是:凡主张权利存在的人,应就权利产生的法律要件事实举证(如订立合同、存在构成侵权责任的事实等);否定权利存在的人,应对妨碍该权利的法律要件举证:主张权利消灭的人,应对权利已经消灭的法律要件事实举证;主张权利受制的人,应对权利受制的法律要件事实举证。第二,在实体法或者最高的司法解释对举证责任分配做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举证责任分配按法律或司法解释予以确定。第三,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现有规则又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等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二、公司人格否认的举证责任我国《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我们常说的谁主张,谁举证。提起公司人格否认之诉的公司债权人应就公司存在资本显著不足、人格混同、过度控制、公司人格形骸化等事实进行举证。若公司债权人不能举证证明公司存在以上情形,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但公司人格否认之诉中的公司债权人相对于公司股东来讲,在对公司信息的掌握上完全处于弱势地位。要求公司债权人详细掌握公司的信息也是不现实的非合理要求。如果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无异于是剥夺了公司债权人的救济权利。因此,在公司人格否认之诉中,应该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确定由被告,即公司股东承担举证责任。我国《公司法》没有就公司人格否认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作出具体规定,但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制度中采用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在确定公司人格否认之诉中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时,应突破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整个公司范畴。这样才能实现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所应该起到的作用。在确立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后,原告也并非就无须承担任何举证责任了。否则就可能出现原告滥用诉权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所以,原告应就公司股东存在滥用公司人格的外部表象,公司运营中存在明显瑕疵,股东或公司存在足以使债权人对公司人格被滥用产生合理的怀疑等事实进行举证。当然,具体到个案中的举证责任究竟如何确定,还应由法官根据具体案情,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下,进行合理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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