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的权利包括:(一)分享基金财产收益;(二)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叁)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四)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会;(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六)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七)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八)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法律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证券持有人持有的证券,在上市交易时,应当全部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得挪用客户的证券。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证券份额持有人的权力和义务如下:1、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2、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基金份额;3、按照规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会;4、对基金份额持有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5、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6、依法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业务规则收取的各类结算资金和证券,必须存放于专门的清算交收账户,只能按业务规则用于已成交的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不得被强制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业务规则收取的各类结算资金和证券,必须存放于专门的清算交收账户,只能按业务规则用于已成交的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不得被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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