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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期货交易时间具体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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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所谓黄金期货,是指以国际黄金市场未来某时点的黄金价格为交易标的的期货合约,投资人买卖黄金期货的盈亏,是由进场到出场两个时间的金价价差来衡量,契约到期后则是实物交割。黄金期货的交易时间:黄金期货是期货,如同股票投资要到证券公司开户一样,黄金期货交易要到期货公司进行期货开户。首先,黄金期货交易采取的是多空双向交易机制;其次,黄金期货交易的是符合国标GB/T4134-2003规定,金含量不低于99.95%的金锭,每手为300克;再次,与股票投资实行T+1交易不同的是,黄金期货实行的是T+0交易,也就是当天买进当天就可以卖出。目前,国内黄金期货交易时间四小时,上海黄金交易所的黄金T+D交易时间是上午9:00-11:30,下午13:30-15:30,晚上21:00-2:30。国际现货黄金T+0交易时间是24小时的。现在的芝加哥商品交易所(COMEX)已经和纽约商业交易所(NYMEX)一起结算了。所以现在正规的国际黄金期货叫“纽约期金”。周一6:00开盘,每日5:15-6:00休盘除周未外,一天二十四小时交易的。比如现在是1131.1涨到1132.1那一点是一百美金。若有关于期货交易的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到法律咨询吧,可在线咨询法律问题,我们有专业的法律咨询师为您提供免费解答。

第2种观点: 国内的期货合约交易的交易时段:有日盘和夜盘两个时段的交易时间,日盘所有合约全部开盘交易,只有部分期货品种有夜盘交易。目前,日盘加夜盘同时交易的期货期权品种有40个。一、商品期货手续费计算方法期货开户手续费根据不同的期货品种收取的费用也是不同的,主要按2种方式收取:(1)固定金额收取费用:商品期货手续费=开/平仓手数*每手手续费金额。(2)按成交价值的比例收取:商品期货手续费=开/平仓手数*当前合约点数*合约吨数*手续费百分比。二、商品期货的结算(1)内转:买方会员采用内转方式时,必须提前将货款划入会员结算准备金帐户内,待交割时,由本单位的交割结算员到结算部填写《买入会员交割货款内转申请》,由结算部办理货款内转,若因交割货款内转而造成结算准备金不足的,其后果由会员自行承担。(2)银行划转:买方会员采用银行划转时,其交割货款可用贷记凭证、本票或支票划入交易所帐户;而卖方会员的应收交割货款由交易所在第三交割日结算完成后统一划至各会员的结算银行会员专用资金帐户。

第3种观点: 所谓黄金期货,是指以国际黄金市场未来某时点的黄金价格为交易标的的期货合约,投资人买卖黄金期货的盈亏,是由进场到出场两个时间的金价价差来衡量,契约到期后则是实物交割。黄金期货的交易时间:黄金期货是期货,如同股票投资要到证券公司开户一样,黄金期货交易要到期货公司进行期货开户。首先,黄金期货交易采取的是多空双向交易机制;其次,黄金期货交易的是符合国标GB/T4134-2003规定,金含量不低于99.95%的金锭,每手为300克;再次,与股票投资实行T+1交易不同的是,黄金期货实行的是T+0交易,也就是当天买进当天就可以卖出。目前,国内黄金期货交易时间四小时,上海黄金交易所的黄金T+D交易时间是上午9:00-11:30,下午13:30-15:30,晚上21:00-2:30。国际现货黄金T+0交易时间是24小时的。现在的芝加哥商品交易所(COMEX)已经和纽约商业交易所(NYMEX)一起结算了。所以现在正规的国际黄金期货叫“纽约期金”。周一6:00开盘,每日5:15-6:00休盘除周未外,一天二十四小时交易的。比如现在是1131.1涨到1132.1那一点是一百美金。若有关于期货交易的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到法律咨询吧,可在线咨询法律问题,我们有专业的法律咨询师为您提供免费解答。一、诱骗投资者买卖期货合约罪构成要件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证券、期货市场正常的交易管理秩序和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所谓提供,是指将虚假的有关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故意传播或扩散。既可以提供给个人,又可以提供给单位;既可以是当面口头提供,又可以不面对他人而采用书面、影视、计算机等方式提供;既可以单个地提供,又可以成群成批地提供。但无论其方式如何,其所提供的必须与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且必为虚假的信息。如果与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无关或者所提供的不是虚假的信息,则不构成本罪。至于虚假信息的来源,既可以是自己编造的,又可以是他人编造的,但来源如何都不会影响本罪成立。所谓伪造,在这里是指按照证券、期货交易记录的特征包括形式特征如式样、格式、形状等内容特征,采用印刷、复印、描绘、拓印、石印等各种方法,制作假交易记录冒充真交易记录的行为。所谓变造,是指在真实交易记录的基础上,通过涂改、剪接、挖补、拼凑等加工方法,从而使原交易记录改变其内容的行为。所谓销毁,是指将证券、期货交易记录采用诸如撕裂、火烧、水浸、丢弃等各种方法予以毁灭。所谓诱骗,是指采取提供虚假的信息或将交易记录加以销毁的方式,以对投资者进行欺骗、引诱、误导,从而骗取投资者信任使投资者买卖读证券、期货合约的行为。本罪为结果犯,只有因行为人的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的行为造成了实际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本罪。否则,即使有上述行为,但没有造成实际损害后果或者虽有实际损害后果但不是严重的后果,都不能构成本罪。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单位,才能构成本罪。非上述人员、单位不能构成本罪而成为本罪主体。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为虚假信息而故意提供或者明知是证券、期货交易记录仍决意伪造、变造或者销毁,并且具有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的目的。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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