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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未婚先孕怎么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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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新婚姻法单身生育会开除公职吗,未婚先孕已经是很正常的事情了,当今社会有很多未婚先孕的现象发生,在没有打结婚证的情况下便把小孩生下来了,后面俩人关系破裂,下面看看新婚姻法单身生育会开除公职吗。新婚姻法单身生育会开除公职,新婚姻法未婚生子对公务员的工作有影响。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2、未婚先孕从字面上理解就是指的没有结婚而先怀孕了的情况,从法律上来解释就是没有进行过结婚登记手续的男女双方的性行为导致的女方怀孕的情况,这也是一种没有结婚而进行性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之一。发生这样的一种情况通常是指的男女双方都没有合法配偶的情况下而发生的性行为所导致的直接后果,这种情况多发生在准备结婚的年轻男女之中,但是也有特殊的情况,那就是在一方有配偶的情况,或者是双方都有合法配偶的情况,但是双方没有婚姻关系而造成怀孕的,也都是属于未婚先孕的范畴。3、但是对于未婚先孕如果没有到结婚的年龄的话,最好的选择就是去正规的医院进行人流处理,如果是到了结婚的年龄,想要这个小孩的话,并且在双方同意的前提下,就可以到婚姻登记部门去登记结婚,在形成婚姻关系后接着就可以去办理准生证,合法的将小孩生出来了。4、对于发生未婚先孕的情况单位是否会将员工开除这样的一个问题,在我们国家的生育计划之中并没有规定指出未婚先孕是违法的行为,而对于这方面的规定就只有针对未婚生育的情况,才是违反了国家计划生育的规定。而未婚先孕和未婚生育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也就是说未婚先孕是不违法的,但是未婚生育因为违反了国家的计划生育规定,所以就不能享受国家在生育方面的生育保险待遇。但是根据我们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在妇女进行生育期间单位还是需要照常给生育员工批准产假的,并且不能够在员工生育期间开除正在生育期的’员工,如果开除了就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是侵害了员工的正当权益的行为。5、因为法律中没有规定未婚先孕是违法的行为,所以就是不违法的,因此用人单位也就无权要求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关系。并且在我们国家的法律之中还明确的规定了,在职的女职工符合孕期、产期、哺乳期这样的一些情况,单位是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就算是合同期限已经满了的情况下,女职工是在孕期、产期或是哺乳期的期间内,也是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必须要延续到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的权利】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关于公务员“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国家公务员未婚生子属于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而且情节严重。应给予开除处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职人员未婚先孕,应当按照相关法律给予纪律处分。对党员、公务员未婚生子,不符合再生育规定或借收养、代养、送养、寄养名义违法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等行为,将追究其责任,最重可处以开除党籍、行政开除的处分。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都将在被监督之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第四十二条 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对党员、公务员未婚生子,不符合再生育规定或借收养、代养、送养、寄养名义违法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等行为,将追究其责任,最重可处以开除党籍、行政开除的处分。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都将在被监督之列。目前我国各级实行人口与计生工作“一票否决”制,其范围包括各级、常委会、、政协或机关内设机构,人民、人民、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以及上述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分管人口与计生工作的负责人,人口与计生行政部门的负责人。上述单位和责任人计生工作未做好,将被“一票否决”,取消该地区及其人口和计生行政部门参加综合性先进集体评选资格;其人口和计生工作责任人不能提拔使用,不能评为各级各类先进个人、劳动模范,年度考核不能定为优秀等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第四十二条 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对党员、公务员未婚生子,不符合再生育规定或借收养、代养、送养、寄养名义违法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等行为,将追究其责任,最重可处以开除党籍、行政开除的处分。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都将在被监督之列。目前我国各级实行人口与计生工作“一票否决”制,其范围包括各级、常委会、、政协或机关内设机构,人民、人民、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以及上述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分管人口与计生工作的负责人,人口与计生行政部门的负责人。上述单位和责任人计生工作未做好,将被“一票否决”,取消该地区及其人口和计生行政部门参加综合性先进集体评选资格;其人口和计生工作责任人不能提拔使用,不能评为各级各类先进个人、劳动模范,年度考核不能定为优秀等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第四十二条 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 公职人员未婚先孕不违反计划生育法。若是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给予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法律、其他行规、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有规定的,依照该法律、行规、决定的规定执行;法律、其他行规、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应当受到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做了规定,但是未对处分幅度做规定的,适用本条例第三章与其最相类似的条款有关处分幅度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可以补充规定本条例第三章未作规定的应当给予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以及相应的处分幅度。除监察机关、人事部门外,其他部门制定处分规章,应当与监察机关、人事部门联合制定。 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决定外,行政机关不得以其他形式设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事项。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事业编未婚先育,不会受到处罚。法律依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1、根据新条例,广东于2017年1月1日起依法启动实施全面两孩,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2、实行两孩生育登记制度。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父母去办理登记即可,不需要再。3、全面推行避孕节育知情选择,删除现行条例中关于上环、结扎和查环查孕的有关规定。4、在取消晚婚晚育假的同时,将原来独生子女父母产假,调整为计划生育奖励假30天。并将丈夫的陪产假从10天增加到15天。5、取消计划生育合同管理制度。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的,不再征收社会抚养费,只督促补办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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