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领养孩子到福利院领养。领养人需要具备一定条件才能进行申请。具体标准如下:领养小孩需要去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领养登记。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唤手告。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只能收养一名的。领养人需具备以下领养条件:1、无子女。即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包括经济能力、身体能力等;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30周岁。若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领养孩子的流程:1、向领养登记机关提交领养申请书。2、向领养登记机关提交证件和材料。3、领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4、由领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领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5、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领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收养孩子需要的条件如下:1、首先是年龄方面的要求,必须超过30周岁,一般来说,年纪太小的人可能会连自己都照顾不好,法律让收养人收养孤儿是为了给孤儿一个更好的生活,如果收养人根本没能力照顾好孤儿,那么,法律就不应该赋予他收养别人的权利。2、而且,收养人必须身体健康,没有患一些特殊的疾病,有能力抚养孩子,包括经济能力还有其他方面的能力,最重要的一点是,收养人自己没有孩子。3、一般收养行为中,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不过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4、收养行为中,可以作为送养人的只有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和因家庭困难被收养的孩子的生父母。同时在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有对被收养人抚养的义务,并且在被收养人成年之前不能解除收养关系。除非养父母和养子女关系恶劣、无法共同生活的,或者是送养人与收养人双方协商的,则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领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领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1、领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领养人无子女证明。2、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综上所述,需要的条件是年龄要求和收养人的身体要求。收养人必须身体健康,领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领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领养人生育情况证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收养孤儿需要具备的条件有:(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1种观点: 一、领养孩子需要办什么手续1、领养孩子需要办以下手续:(1)收养人需要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领养孩子的申请书、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收养人的户籍证明以及满足国家规定的收养人条件的证明;(2)收养登记机关对收养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并要求申请人作出保证;(3)收养登记必须严格依照分级登记制度进行;(4)收养登记机关审核通过后,办理收养关系的登记。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二、领养孩子需要什么材料1、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原因和目的,对被收养人不遗弃、不虐待,抚养其健康成长的保证;2、意愿书。被收养人年满8周岁以上的,须提交本人愿意被收养的意愿书;3、照片。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二寸合影照2张;4、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5、弃婴、儿童进入儿童福利院的原始记录和集体户籍证明;6、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孤儿生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证明;7、弃婴公告;8、儿童医院出具的被送养人送养前的健康检查或病残证明。
第2种观点: 领养孩子的,需要办理领养登记手续。当事人领养孩子后,应当向民政局提出登记申请,民政局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当对当事人的情况进行审查,看当事人是否符合领养条件,民政局审查后,认为女方确实符合领养条件的,应当为当事人办理领养登记,领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领养关系成立后,当事人与孩子确立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证明材料。2.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3.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4.5、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关系。同时,还需带收养人(男、女双方)和被收养人一寸大头像各一张,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全家福(两寸)照片一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民法典》规定有一个孩子的收养人年满三十周岁且具备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以及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和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就符合法律规定,可以收养一名子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2种观点: 领养孩子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没有子女或只有一个子女;2、有能力领养孩子;3、没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孩子的疾病;4、没有违法犯罪记录;5、年满三十周岁。领养孩子需要条件和费用如下: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2、年满三十五周岁,但领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3、无子女,但领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也可不受此。或者虽有一名子女,但该名子女患有精神病等严重疾病,将来无法尽赡养义务的,也可收养一名健康的小孩;4、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如有正当的职业或可靠的经济来源,能够照顾被收养人的生活并可负担其相应的经济开支等。什么是领养?我们通常所说的“领养”,就是法律上的“收养”,指通过合法手续,自愿把别人所生的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孤儿,收作自己的子女来抚养。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收养人称为养父、养母,被收养人称为养子、养女。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虽不是由血缘关系而产生的,但是以双方自愿为原则,一经合法成立,就应视为血亲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第一千一百零二条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民法典》规定有一个孩子的收养人年满三十周岁且具备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以及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和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就符合法律规定,可以收养一名子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2种观点: 领养孩子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没有子女或只有一个子女;2、有能力领养孩子;3、没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孩子的疾病;4、没有违法犯罪记录;5、年满三十周岁。领养孩子需要条件和费用如下: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2、年满三十五周岁,但领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3、无子女,但领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也可不受此。或者虽有一名子女,但该名子女患有精神病等严重疾病,将来无法尽赡养义务的,也可收养一名健康的小孩;4、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如有正当的职业或可靠的经济来源,能够照顾被收养人的生活并可负担其相应的经济开支等。什么是领养?我们通常所说的“领养”,就是法律上的“收养”,指通过合法手续,自愿把别人所生的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孤儿,收作自己的子女来抚养。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收养人称为养父、养母,被收养人称为养子、养女。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虽不是由血缘关系而产生的,但是以双方自愿为原则,一经合法成立,就应视为血亲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第一千一百零二条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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