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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属于 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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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公司法、保险法、合伙企业法、海商法、票据法等。我国没有形式的商法,但存在实质的商法,主要表现为大量的商事单行法,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 海上保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未规定的,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第2种观点: 商法与民法的关系如下:一、联系:1、民法和商法都是私法范围内调整民商事行为的法律;2、民法的主度是对商品经济活动主体资格的一般规定。任何个人和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最终都由民法的主度完成。商法的主度是民事主体特殊类型的特殊制度设计;3、商法中的物权制度以民法物权制度为前提,商法中的债权制度作为市场交易活动的特殊规定,也必须以民法债权制度为前提。比如票据制度中票据权利的设定、转让、担保、支付都是债权制度的具体化,保险合同是民法中典型的格式合同。二、区别:1、民法所关注的是民事主体之间地位的平等和利益的平衡,公平是其首要特征。商法关注的是商事主体的价值增值追求,保护营利是其首要特征。2、就性质而言,民法纯属私法,商法还有公法属性;3、就法律适用与效力而言,商法应优先适用。三、特征与原则:(一)商法的特征1、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2、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3、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4、商法的公法性;5、商法的国际性。(二)民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公序良俗原则;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7、绿色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制定本法。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商法属于技术性的法。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是与民法并列并互为补充的部门法。商法具有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又具有商主体严格法定等原则。主要包括公司法、保险法、合伙企业法、海商法、破产法、票据法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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