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建筑施工合同属于专属管辖。根据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专属管辖。当事人因建筑施工合同发生纠纷的,属于因不动产纠纷,应当由相应的人民进行专属管辖。建筑物已登记的,应当以建筑物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建筑物未登记的,应当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当事人确定所在地后,应当向人民递交民事起诉状,请求人民作出相应的判决,人民对起诉材料进行申请后,认为符合起诉条件,并且确实由本院管辖的,会在七日内立案;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会不予立案,并且告知不予立案的理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第3种观点: 建筑施工合同属于专属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一、专属管辖是什么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管辖。专属管辖是排他性管辖,既排除了任何外国对诉讼的管辖权,又排除了诉讼当事人以协议方式选择国内的其他管辖。二、专属管辖的范围有哪些专属管辖有分为国内专属管辖与涉外专属管辖:1、国内专属管辖的范围如下(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管辖。(2)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由港口作业地管辖。(3)因继承遗产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是的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由价值大小来认定)管辖。其中: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2、涉外专属管辖的范围如下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6条规定,属于我国人民专属管辖的涉外民事案件有:(1)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2)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3)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第二百六十六条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管辖。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合同双力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 合同双力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承揽合同 纠纷适用专属 管辖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 加工承揽合同 ,以加工行为地为 合同履行 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如前所述, 建设工程合同 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承揽合同的“加工行为”,在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 中体现为施工行为。承揽合同中的“加工行为所在地”,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表现为建设工程所在地。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民事诉讼的专属管辖具体分类如下:1.国内案件专属管辖(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2.海事的专属管辖(1)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2)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其他有害物质,海上生产、作业或者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3)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有管辖权的海域履行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3.涉外案件专属管辖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管辖。这是对外国管辖的排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 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确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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