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保证分为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具体分为两种情况处理:1、如果保证人承担是连带保证责任,在债务人破产后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即使债权人的债权未到期,在债务人破产申请被受理后,亦视为到期债权。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清偿债务。如果要求债务人清偿,应在确定的债权申报期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果选择要求保证人清偿债务,由于保证人也无力偿还,在申请执行后,可以要求保证人分歧给付等措施。当然,在这种情况下,也可以同时要求债务人及保证人清偿债务。2、如果保证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六条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四条 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2、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3、保证人与债权人对于保证期限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限为6个月。一般保证及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都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百八十七条 第一款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2、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3、保证人与债权人对于保证期限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限为6个月。一般保证及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都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百八十七条 第一款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2种观点: 一、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是什么保证1、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签订保证合同时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推定为一般保证合同。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二、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是什么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2、人民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3、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4、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2、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3、保证人与债权人对于保证期限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限为6个月。一般保证及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都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百八十七条 第一款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2、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3、保证人与债权人对于保证期限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限为6个月。一般保证及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都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百八十七条 第一款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般保证。根据《民法典》规定如果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2、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3、保证人与债权人对于保证期限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限为6个月。一般保证及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都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百八十七条 第一款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2、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3、保证人与债权人对于保证期限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限为6个月。一般保证及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都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百八十七条 第一款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2种观点: 一、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是什么保证1、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签订保证合同时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推定为一般保证合同。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二、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是什么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2、人民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3、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4、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2、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3、保证人与债权人对于保证期限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限为6个月。一般保证及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都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百八十七条 第一款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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