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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期货市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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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期货交易,期货公司不得接受其委托为其进行期货交易:(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二)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和期货业协会的工作人员;(三)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四)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五)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法律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下列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期货交易,期货公司不得接受其委托为其进行期货交易: (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二)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和期货业协会的工作人员; (三)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四)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 (五)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2种观点: 期货交易所有哪些?一、上海期货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是依照有关法规设立的,履行有关法规规定的职责,受中国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并按照其章程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上海期货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有黄金、铜、铝、锌、燃料油、天然橡胶、钢材等七种期货合约。二、大连商品交易所成立于1993年2月28日,是经批准的四家期货交易所之一,是实行自律性管理的法人。成立以来,大*所始终坚持规范管理、依法治市,保持了持续稳健的发展,成为中国最大的农产品期货交易所。交易品种有玉米、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棕榈油、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啤酒大麦,正式挂牌交易的品种是玉米、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棕榈油和线型低密度聚乙烯。三、中金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是经同意,中国批准,由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发起设立的金融期货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于2006年9月8日在上海成立,注册资本为5亿元人民币。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成立,对于深化金融市场改革,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发挥金融市场功能,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上市的期货品种为股指期货(沪深300股票指数期货)。四、郑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郑*所)成立于1990年10月12日,是经中国批准的首家期货市场试点单位,在现货远期交易成功运行两年以后,于1993年5月28日正式推出期货交易。1998年8月,郑*所被中国确定为全国三家期货交易所之一,隶属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垂直管理。上市交易的期货合约有小麦、棉花、白糖、精对苯二甲酸(PTA)、菜籽油、绿豆等,其中小麦包括优质强筋小麦和硬冬白(新国标普通)小麦。

第3种观点: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期货交易,期货公司不得接受其委托为其进行期货交易:(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二)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和期货业协会的工作人员;(三)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四)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五)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这里分两种情况,合同约定了具体的时间。出卖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履行标的物交付义务。合同只是约定了一个交付的时间段,这个交付期间可能是某几年、某几月或者某几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一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第2种观点: 买卖合同交易完成的依据:卖方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买家支付完毕价款,买卖双方均已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全面、正确地完成各自承担的义务,包括执行合同义务的准备、具体合同义务的执行以及义务执行的善后等。签订买卖合同拓展:1、合同主体资格的审核:确认主体是否具备订立合同的资格,同时核实签约方是否具有实际履行能力。(1)合同主体名称和签订人名字首尾须保持一致:出卖方应该注意买受方合同尾部的单位名称须与合同首部的单位名称一致、所加盖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上的单位名称须与书写的单位名称一致,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名字是否与真实名字一致,不能有错字、别字、漏字或简称;(2)对代理人签订合同的应对其代理权进行审查:对于对方业务员或经营管理人员代表其单位订立的合同,应注意了解对方的授权情况,包括授权范围、授权期限、介绍信的真实性,对非法定代表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如副总经理、副董事长等,应了解其是否具有代表权。才能避免无权代理的情形;(3)防范合同恶意履行:合同恶意履行的情况比较复杂,但在订立合同时如能进行积极的事前防范将极大的减少合同风险。对对方资信有质疑的可以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另外在合同履行中保留相关证据,出现纠纷时,积极行使诉权通过人民保护自己的权利,以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蒙受损失;(4)合同订立应采取书面形式并使用比较标准的合同范本:尽管我国法律允许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等各种形式,但非书面形式在发生纠纷时不好确定双方责任,容易被人利用进行欺诈。因此,订立合同应尽量采用书面形式。同时,订立合同时应尽量参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布有标准的合同范本,并结合具体交易情况可以适当调整合同部分条款内容,内容应尽量详尽、明确。如果有疑问的还可以咨询有经验的专业律师或工商局。保证买卖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2、对于各种不同交付方式,民法典确定的风险负担原则是:(1)买受人亲自提取标的物的,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约定或法定地点时起,风险由买受人承担;(2)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起,在途风险由买受人承担;(3)对于需要运输的标的物,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的,自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起,风险由买受人承担;(4)买受人受领迟延的,自迟延成立时起负担标的物风险。综上所述:签订买卖合同是日常中最常见的一种活动,对于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一些细节和条款,要多多留意,以防合同欺诈,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和纠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根据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首先当事人可以协商达成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仍然不能确定,出卖人就可以随时履行,买受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出卖人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根据规定,对买卖合同的交付问题约定不明的,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进行补充:(1)协议补充。在合同对交付问题约定不明时,首先应尊重当事人的协议。如果当事人就交付问题达成补充协议,则补充协议也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2)整体解释补充或交易习惯补充。如果当事人协商或者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应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补充。法律客观:买卖合同付款期限的确定有哪些问题:一、合同中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合同法》第161条的规定,合同中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应首先适用《合同法》第61条规定的方法确定付款期限,即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如协商不成,应当按照合同的有关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价款的支付时间。那么,如何按合同有关条款来确定付款时间呢?一般认为“标的物交付订有期限的,其期限推定其为价金交付的期间。”对此,各国的立法规定大致相同,如《日本民法典》第573条规定:“就买卖标的物的交付订有期限时,推定为就价金交付亦附有同一期限。”《法国民法典》第1651条及《瑞士债法典》第213条都作了类似规定。另外,按交易习惯确定付款期限应以不违背公序良俗为原则,如有月末支付款项的习惯;不动产之买卖虽未交付而在登记完成之后即应支付价款等。二、交付标的物与付款同时履行《合同法》第161条“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的规定,实际是要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与买受人付款的义务同时履行,此时任何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对待给付之前,都可以援引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相应的义务。但如果出卖人放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行交付标的物时,买受人的付款时间如何确定呢?对此我国法律未作出明确规定,法系国家普遍采用了“催告”程序,即经过出卖人发出履行催告后才被认为是买受人履行付款义务的适当时间,买受人在此后仍不履行应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笔者认为,依抗辩权之属性应当属于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享有的,它的行使也源自当事人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如买受人没有支付价款而出卖人自愿交付标的物,则应认为出卖人自动放弃了同时履行抗辩权,但并不意味着出卖人放弃了请求权。根据《合同法》第161条的规定,买受人在收到标的物或提取标的物单证之时,即系买受人应当付款的时间,出卖人既已交付标的物,而买受人如不支付价款,即构成违约,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价金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三、出卖人多交付标的物部分价款的付款时间的确定合同履行中,出卖人交付标的物数量多于合同约定的数量,《合同法》第162条做出了规定,“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本条规定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52条的规定是一致的。从规定的内容可以看出,对出卖人多交付标的物,法律赋予买受人“接收”或“拒绝接收”的选择权,同时规定了标的物的价格,但并没有对多交付部分价款之付款时间作出规定。

第1种观点: 1、交易的标的不同:仓单交易的交易标的物就是仓单、是标准化的商品、属于现货交易的范畴,而期货交易的标的物是标准化合约。2、交易的履约金不一样:仓单交易的履约金为100%,期货交易的履约金为5-10%。3、交收的形式不同:仓单交易采用随时交收与即时交收相结合的形式;期货实行的是必须按合约规定时间进行强制交收的形式。(随时交收——成交之后随时可以提出交收,经过市场交割部匹配成功就交收;即时交收——成交了就进行现货交收)4、期货交易的风险较仓单要大得多。一、操纵期货市场罪怎么处罚量刑犯操纵期货市场罪的,会根据具体情况,对行为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的;(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的;(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的;(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六)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七)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2种观点: 标准仓单根据流通性质不同,分为通用标准仓单和非通用标准仓单两种。通用标准仓单是指标准仓单持有人按照交易所的规定和程序可以到仓单载明品种所在的交易所任一仓库或厂库选择提货的财产凭证。通用标准仓单载明的内容包括:会员号、会员名称、客户交易编码、品种、标准仓单数量、冻结数量、充抵数量等。非通用标准仓单是指仓单持有人按照交易所的规定和程序,只能到仓单载明的仓库或厂库提取所对应货物的财产凭证。非通用标准仓单载明的内容包括:会员号、会员名称、客户交易编码、品种、标准仓单数量、仓库或厂库、检验时间、标准仓单编号、冻结数量、充抵数量等。一、仓单质押贷款的操作流程仓单质押贷款,可按照以下程序操作:(一)仓储企业和贷款企业签订《仓储协议》,明确货物的入库验收和保管要求。货主将货物送往指定仓库,仓库经审核确认接收后,开具仓单;(二)贷款企业以仓库开具的仓单为凭证,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对仓单进行审核;(三)贷款企业、银行和仓库在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合作意向,并签署《仓单质押贷款三方合作协议书》,仓单出质背书并通知仓库后交银行;(四)仓储企业同银行签订《协助银行行使质押权保证书》,确定双方在合作中各自履行的责任;银行与贷款企业签订《账户监管协议》,为资金流通提供保障和便利;(五)仓单审核通过,在协议、手续齐备的基础上,银行向贷款企业按货物价值的一定比例发放贷款;(六)仓单质押期间,由仓储企业监管,仓储企业只接收银行的出库指令;(七)仓储企业按《仓储协议》的相关规定对货物进行监管,直至接收到银行的出库指令,并按指令将货物出库;(八)贷款企业履行同银行约定的义务,银行解除仓单质押,并将仓单归还贷款企业;(九)如若贷款企业不能到期归还贷款,银行有权将该仓单转让变现或者凭仓单提取货物变现,来实现担保债权;(十)在贷款未到期之前,若贷款企业想要置换所质押仓单或进行出库,应向风险保证金户打入与其仓单价值相等数目的货款,在贷款主办行确认重新质押足额仓单或归还相应贷款后,把该部分货款从风险保证金专户上退还给贷款企业。

第3种观点: 第一,两种仓单的性质完全相同,仓单都是应存货人的请求而签发的一种有价证券。仓单持有人,可以请求保管人将保管的货物交付给持有人。仓单经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第二,两种仓单的主要内容相同。大连商品交易所的标准仓单仅仅因为在期货交易中,客户需要通过会员办理,而增加了会员名称栏目;上海期货交易所的仓单内容则与现货仓单基本相同。第三,保管人责任相同。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我们可以把标准仓单理解为,就是符合交易所事先规定的商品货物标准及其规定格式的普通仓单。虽然大连、上海、郑州三家商品交易所在有关仓库及标准仓单的管理上存在些许差异,但存货人与仓库保管人之间的关系是一样清楚的。标准仓单对应的物品,必须符合交易所期货交割的需求。一、仓储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什么仓储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以下事项:(1)存货人的名称、姓名和住所;(2)仓储物品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3)仓储物品损耗标准;(4)存储场所;(5)储存期;(6)仓储费;(7)仓储物已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限及保险人名称;(8)填发人,填发地点和日期。

第1种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当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易货交易合同又称互易合同,一般是指当事人相互交互货币以外的标的物,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易货交易合同中的风险负担条款、物之瑕疵担保条款等均可参照适用买卖合同。一、易货交易的主要交易形式有哪些1、直接易货,又称为一般易货。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来讲,易货就是指以货换货。这种直接易货形式,往往要求进口和出口同时成交,一笔交易一般只签订一个包括双方交付相互抵偿货物的合同,而且不涉及第三方。它是最普遍也是目前应用最广泛的易货形式。对于需要通过运输运送货物的交易方来说,由于这种易货形式一般要求进出口同时进行,因此,应用中存在困难。于是在实际业务中,就产生了一些变通的做法,最常见的即为通过对开信用证的方式进行易货贸易。在采用对开信用证进行易货时,交易双方先签订换货合同,双方商定彼此承诺在一定时间购买对方一定数量的货物,各自出口的商品按约定的货币计价,总金额一致或基本一致,货款通过开立对开信用证的方式进行结算,即双方都以对方为受益人,开立金额相等或基本相等的信用证。由于交货时间的差异,双方开立信用证的时间也就有先有后,先进口开证的一方为了使对方也履行开证义务,一般都在信用证内规定该证以对方按规定开出信用证为生效条件;或规定,该证的金额只能用来作为对方开立回头证之用,以此控制对方。2、综合易货,多用于两国之间根据记帐或支付(清算)协定而进行的交易。由两国根据签订的支付协定,在双方银行互设帐户,双方各自提出在一定时期(通常为一年)提供给对方的商品种类、进出口金额基本相等,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签订易货协定书,然后根据协定书的有关规定,由各自的对外贸易专业公司签订具体的进出口合同,分别交货。商品出口后,由双方银行凭装运单证进行结汇并在对方国家在本行开立的帐户进行记帐,然后由银行按约定的期限结算。应注意的是,一定时期终了时,双方帐户如果出现余额,只要不超过约定的幅度,即通常所说的“摆动额”,原则上顺差方不得要求对方用自己外汇支付,而只能以货物抵冲,即通过调整交货速度,或由逆差方增交货物予以平衡。二、什么是互易合同民法典规定,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六百四十七条: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2种观点: **贸易是指在换货的基础上,把等值的出口货物和进口货物直接结合起来的贸易方式。传统的**贸易,一般是买卖双方各以等值的货物进行交换,不涉及货币的支付,也没有第三者介入,易-货双方签订一份包括相互交换抵偿货物的合同,把有关事项加以确定。在国际贸易中,使用较多的是通过对开信用证的方式进行易-货,即由交易双方先订易-货合同,规定各自的出口商品均按约定价格以信用证方式付款。先开立的信用证以收到、认可对方开出的等值或基等值的信用证为生效条件。另外,国家间签订的换货清算协定实际上也是扩大了的易贷方式。根据协定规定,任何一方的进口或出口,由双方的指定银行将货值记帐,在一定时期内互相抵冲结算,其差额毛有的规定结转下一年度,有的规定以现汇支付超过约定摆动额部分的差额。**贸易的特征第一,电子商务平台。**贸易凭借国际互联有技术与平台优势,解决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突破了传统易-货的地域和时间,实现贸易渠道全球日夜畅通。第二,创造了新的交易媒介——易-货币(易-货额度),发挥其等同于货币的交易功能,以易-货币代替现金作为交易媒介进入流通领域。易-货币是易-货交易中虚拟的易-货支付单位,是用来记录从事易-货交易的会员之间进行交易往来的记账凭证和支付手段,一般都与本国货币等值。易-货币的使用,打破了“点对点”简单交易模式,可实现“点对多”、“多对多”多边贸易。第三,交易对象多样化。通过现代易-货,不仅实物产品可以交换,旅店客房、机位船位、广告版面等服务;商标、专利权等无形资产也可交换,并可在全球范围寻找交换的伙伴。作为区别于现金交易的另外一个市场,企业可以在易-货市场上易出其现金市场所卖不出去的东西,同时又能易入原本需要花现金才能买回的东西,从而解决了现金交易中所解决不了的问题。作为现金交易方式的一种补充,现代**贸易的未来到底如何呢?可以这样说,现代**贸易不会取代货币经济,但随着现代经济以及技术的发展,世界经济将进入货币经济和易-货经济并行的时代,它将与货币经济一起共同铸造世界经济的繁荣。**贸易与期货交易的区别**贸易是以易-货额度为交易和支付媒介的非货币性交易,其显著特点是会员群体中流通的每一元易-货额度背后都有相同价值的实物或服务支撑;换言之,会员手中的每一元额度,在同一群体中的其他会员手上一定存在等值的可用于易-货的商品或服务。从这个角度来看,易-货在本质上是使用易-货额度为支付媒介的现货交易。在交易方式上,现代易-货与普通现货交易一样,一般通过一对一谈判进行,根据合同商定的付款方式易进、易出商品/服务。而期货交易只需支付按金,通过商品交易所买进或卖出期货合同,所以,期货交易具有以小博大和投机性质,而易-货则没有。另外,易-货交易规则中也明确限定易-货额度与人民币货币保持固定的比率关系,所以会员单位主要是将易-货作为有效利用富余产能或存货的渠道,而非象期货交易那样用做套期保值或套期图利。

第3种观点: 1、直接易货,又称为一般易货。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来讲,易货就是指以货换货。这种直接易货形式,往往要求进口和出口同时成交,一笔交易一般只签订一个包括双方交付相互抵偿货物的合同,而且不涉及第三方。它是最普遍也是目前应用最广泛的易货形式。对于需要通过运输运送货物的交易方来说,由于这种易货形式一般要求进出口同时进行,因此,应用中存在困难。于是在实际业务中,就产生了一些变通的做法,最常见的即为通过对开信用证的方式进行易货贸易。在采用对开信用证进行易货时,交易双方先签订换货合同,双方商定彼此承诺在一定时间购买对方一定数量的货物,各自出口的商品按约定的货币计价,总金额一致或基本一致,货款通过开立对开信用证的方式进行结算,即双方都以对方为受益人,开立金额相等或基本相等的信用证。由于交货时间的差异,双方开立信用证的时间也就有先有后,先进口开证的一方为了使对方也履行开证义务,一般都在信用证内规定该证以对方按规定开出信用证为生效条件;或规定,该证的金额只能用来作为对方开立回头证之用,以此控制对方。2、综合易货,多用于两国之间根据记帐或支付(清算)协定而进行的交易。由两国根据签订的支付协定,在双方银行互设帐户,双方各自提出在一定时期(通常为一年)提供给对方的商品种类、进出口金额基本相等,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签订易货协定书,然后根据协定书的有关规定,由各自的对外贸易专业公司签订具体的进出口合同,分别交货。商品出口后,由双方银行凭装运单证进行结汇并在对方国家在本行开立的帐户进行记帐,然后由银行按约定的期限结算。应注意的是,一定时期终了时,双方帐户如果出现余额,只要不超过约定的幅度,即通常所说的“摆动额”,原则上顺差方不得要求对方用自己外汇支付,而只能以货物抵冲,即通过调整交货速度,或由逆差方增交货物予以平衡。

第1种观点: 期货市场操纵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方面需故意、追求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主体为一般主体;侵害国家证券、期货管理制度和投资者权益;客观上表现为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价格或交易量,情节严重。法律分析操纵期货市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有: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且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侵害了国家证券、期货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客观上表现为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情节严重的行为。拓展延伸操纵期货市场罪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律适用范围操纵期货市场罪的构成要件是指在期货市场中,以欺诈、虚假宣传、操纵交易等手段,人为干扰市场价格形成和市场秩序,达到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构成要件包括:1.主观要件,即故意操纵市场;2.客观要件,即实施一系列操纵行为;3.结果要件,即导致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或其他严重后果。操纵期货市场罪的法律适用范围广泛,适用于各类期货市场,包括股指期货、商品期货等。该罪行对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造成严重伤害,因此法律对其进行了严厉打击,以保护市场公平、透明和稳定的运行。结语操纵期货市场罪是一种严重侵害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的犯罪行为。它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方面的故意,以及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为目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交易价格或交易量,并且情节严重。该罪行的法律适用范围广泛,适用于各类期货市场。为了维护市场的公平、透明和稳定运行,法律对此进行了严厉打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的;(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的;(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的;(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六)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七)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我国的刑法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构成要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构成要件通常是:第一、客体要件是:国家证券、期货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二、客观方面是:单独、合谋、与他人串通、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第三、主体要件是:一般主体;第四、主观要件是:故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3种观点: (一)是“蛊惑交易操纵”。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从中谋取利益。(二)是“抢帽子交易操纵”,即利用“黑嘴”荐股操纵。通过对证券及其发行人、上市公司、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特定证券、期货交易价格、交易量,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三)是“重大事件操纵”。即“编故事、画大饼”型操纵行为。通过策划、实施资产收购或者重组、投资新业务、股权转让、上市公司收购等虚假重大事项,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特定证券的交易价格、交易量,从中谋取利益。(四)是“利用信息优势操纵”。通过控制发行人、上市公司信息的生成或者控制信息披露的内容、时点、节奏,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特定证券的交易价格、交易量,从中谋取利益。一、构成操纵期货市场罪怎么处罚犯操纵期货市场罪的,会根据具体情况,对行为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的;(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的;(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的;(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六)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七)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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