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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调解与诉讼外和解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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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1)性质不同。前者含有人民行使审判权的性质,后者则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2)参加主体不同。前者有人民和双方当事人共同参加,后者只有双方当事人自己参加。(3)效力不同。根据调解达成协议制作的调解书生效后,诉讼归于终结,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执行力;当事人在诉讼中和解的,则由原告申请撤诉,经裁定准许后结束诉讼,和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法律客观:《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四十二条人民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可以径行调解。

第2种观点: 调解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与生效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诉讼结束,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二、一审的调解协议或调解书发生效力后,当事人不得上诉。三、当事人在诉讼中争议的法律关系中的争议归于消灭,当事人之间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依调解协议的内容予以确定。四、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当负有履行调解书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时,权利人可以根据调解书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人民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3种观点: 调解与诉讼外调解有以下区别:1、性质不同。前者含有人民行使审判权的性质,后者则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2、参加的主体不同。前者有人民和双方当事人共同参加,后者只有双方当事人自己参加;3、效力不同。根据法庭调解达成协议制作的调解书生效后,诉讼归于终结,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执行力;当事人在诉讼中和解的,则应由原告申请撤诉,经裁定准许后结束诉讼,和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应当注意的是,庭外和解与法庭调解二者并不是完全没有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人民可以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协助调解工作。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可以委托前款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应当依法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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