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包括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机构处理消费者对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服务质量提出异议的申诉,适用本办法。国家邮政局申诉中心主要职责:(一)负责全国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二)帮助解答消费者关于邮政服务、快递业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服务标准的咨询;(三)负责邮政业消费者申诉、举报、表扬、批评、建议等相关问题的受理、转办、催办、督办、回访、结案等工作;(四)负责处理相关部门转办的邮政业服务质量问题;(五)监督检查各省邮政管理局申诉中心对邮政业消费者申诉的处理工作,对重大服务质量问题会同相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予以通报;(六)负责全国邮政业消费者申诉的统计、存档工作,汇总、分析全国邮政业消费者申诉情况;(七)负责起草国家邮政局邮政业消费者申诉情况通告;(八)国家邮政局授权的其他职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第四十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1种观点: 邮政业消费者申诉专用电话为“12305”(省会区号-12305)。消费者可以通过电话或者登陆国家邮政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网站申诉,也可以采用微信、书信或者传真形式申诉。消费者向市(地)邮政管理局提出申诉的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在受理消费者申诉的工作时间,邮政业消费者申诉中心应当有专人值守“12305”申诉电话,保证消费者申诉渠道畅通各级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公示受理消费者申诉的工作时间。如“12305”申诉电话因故暂停,还应当公示暂停原因、暂停时间和应急措施。(1)中国邮政总局投诉电话扩展阅读消费者申诉受理范围:1、邮政企业经营的邮政业务服务质量问题,具体包括:邮件(信件、包裹、印刷品)寄递,报刊订阅、零售、投递,邮政汇兑,集邮票品预订、销售,其他依托邮政网络办理的业务(不包括邮政储蓄);2、经营快递业务企业的快递业务服务质量问题。申诉事项属于本办法第规定的消费申诉人是与申诉事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寄件人或者收件人以及寄件人、收件人的委托人)有明确的被申诉人和具体的事实根据;申诉事项向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投诉后7日内未得到答复或者对企业处理和答复不满意,或者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投诉渠道不畅通,投诉无人受理。② 国家邮政局投诉电话国家邮政局投诉电话11185。如果电话投诉结果处理不满意或投诉不受理,可在国家邮政总局官网发起投诉。在国家邮政局申诉网站投诉之前必须是已向快递企业投诉,但七天内没有任何处理结果,或者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国家邮政局投诉过程:1、打开国家邮政局申诉网站。在右上角点击“注册”按钮,填写好:用户名、密码、姓名、手机号、Email 等资料后提交,就注册完成啦。2、注册完成之后,在屏幕右上角用户名处可以看到-我的申诉信息等,左边箭头处点击“我要申诉”按钮。之后,网站会弹出一条提醒,也就是之前说明的,在国家邮政局网站申诉的前提是:已向企业投诉,且投诉无果或者不满意。我们点击“继续申诉”,填写在快递过程中遇到不公的事情。进入填写申诉信息页面之后,填上投诉的基本信息。如果投诉的渠道不通,也可以选择“已向企业投诉”,然后根据步骤进行。法律依据:《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邮政普遍服务及其保障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邮政普遍服务,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以合理的资费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用户持续提供的邮政服务。第三条 邮政普遍服务属于国家基本公共服务,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公共服务体系,保持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第四条 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义务。邮政企业应当加强邮政普遍服务质量管理,完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邮政普遍服务义务的有效履行;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创新服务手段,增强服务能力,逐步提高服务水平。③ 中国邮政总局投诉电话摘要 可以打12305投诉。12305,是邮政业消费者申诉专用特服号码。根据《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消费者对邮政业服务质量问题,应首先向邮政业经营者进行投诉。④ 谁知道 中国邮政总局 投诉电话国家邮政局的投诉电话为12305,消费者可以通过电话或者登陆国家邮政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网站申诉,也可以采用微信、书信或者传真形式申诉。根据《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第六条邮政业消费者申诉专用电话为“12305”(省会区号-12305)。消费者可以通过电话或者登陆国家邮政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网站申诉,也可以采用微信、书信或者传真形式申诉。消费者向市(地)邮政管理局提出申诉的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七条在受理消费者申诉的工作时间,邮政业消费者申诉中心应当有专人值守“12305”申诉电话,保证消费者申诉渠道畅通。各级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公示受理消费者申诉的工作时间。如“12305”申诉电话因故暂停,还应当公示暂停原因、暂停时间和应急措施。(4)中国邮政总局投诉电话扩展阅读:《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第消费者申诉受理范围:(一)邮政企业经营的邮政业务服务质量问题,具体包括:邮件(信件、包裹、印刷品)寄递,报刊订阅、零售、投递,邮政汇兑,集邮票品预订、销售,其他依托邮政网络办理的业务(不包括邮政储蓄);(二)经营快递业务企业的快递业务服务质量问题。⑤ 中国邮政投诉总局电话邮政总局投诉电话: 区号 12305每个快递投诉电话(更广为人知) : 1,顺风: 5338。图2。中通: 95311。图3。神通: 95,543。图4。远通: 95554。5.Yunda: 95546.Ems: 11183快递,也称为快递,是一种门到门的物流活动,包括快递公司通过铁路、公路和空运将货物快速送到客户手中。⑥ 国家邮政总局投诉电话是多少国家邮政局投诉电话11185,国家邮政管理局的电话是12305各个省市投诉电话:北京 010-651932天津 022-27120000河北 0311-6057754山西 0351-4111623内蒙古 0471-6291548 0471-6291549辽宁 024-22562185吉林 0431-25529 0431-2757516黑龙江 0451-86210315上海 021-63249311江苏 025-83631880 025-83202051浙江 0571-85171395 0571-87269877安徽 0551-2683030福建 0591-83355017江西 0791-6591251山东 0531-5056262 0531-5056271 0531-6158315河南 0371-5933900湖北 027-83518222湖南 0731-5988315 5988081广东 020-38183724 020-381836广西 0771-26277 0771-2628213海南 08-66767010重庆 023-63627803 023-63887223四川 028-86166298 028-86166299贵州 0851-6855185云南 0871-3019578 01-6241325 01-6881883陕西 029-85235237 029-85406257甘肃 0931-8116034 0931-8116030青海 0971-6327299 0971-6327261宁夏 0951-6092629 0991-5851555⑦ 中国邮政总局投诉快递电话号码摘要 11183。EMS(即"Express Mail Service"),邮政特快专递服务。它是由万国邮联管理下的国际邮件快递服务,是中国邮政提供的一种快递服务。 该业务在海关、航空等部门均享有优先处理权,它以高质量为用户传递国际、国内紧急信函、文件资料、金融票据、商品货样等各类文件资料和物品。⑧ 国家邮政总局快递投诉中心电话号码摘要 消费者投诉维权途径有如下:(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调解,当消费者与商家不能通过协商一致解决问题时,则应该找当地的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提起诉讼。⑨ 中国邮政管理局投诉电话是多少邮政管理局投诉电话12305。根据《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规定:第六条邮政业消费者申诉专用电话为“12305”。消费者可以通过电话或者登陆国家邮政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网站申诉,也可以采用微信、书信或者传真形式申诉。消费者向市(地)邮政管理局提出申诉的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七条在受理消费者申诉的工作时间,邮政业消费者申诉中心应当有专人值守“12305”申诉电话,保证消费者申诉渠道畅通。各级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公示受理消费者申诉的工作时间。如“12305”申诉电话因故暂停,还应当公示暂停原因、暂停时间和应急措施。(9)中国邮政总局投诉电话扩展阅读:消费者申诉受理范围:(一)邮政企业经营的邮政业务服务质量问题,具体包括:邮件(信件、包裹、印刷品)寄递,报刊订阅、零售、投递,邮政汇兑,集邮票品预订、销售,其他依托邮政网络办理的业务(不包括邮政储蓄);(二)经营快递业务企业的快递业务服务质量问题。第九条 消费者申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诉事项属于本办法第规定的消费者申诉受理范围;(二)申诉人是与申诉事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寄件人或者收件人以及寄件人、收件人的委托人);(三)有明确的被申诉人和具体的事实根据;(四)申诉事项向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投诉后7日内未得到答复或者对企业处理和答复不满意,或者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投诉渠道不畅通,投诉无人受理;(五)未就同一事项向邮政管理部门进行过申诉,或者已申诉过的事项有新增内容;(六)申诉事项发生于与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产生服务争议或者交寄邮件、快件之日起一年之内;(七)申诉事项未经人民、仲裁机构受理或者处理。
第2种观点: 国家邮政局投诉电话11185。如果电话投诉结果处理不满意或投诉不受理,可在国家邮政总局官网发起投诉。在国家邮政局申诉网站投诉之前必须是已向快递企业投诉,但七天内没有任何处理结果,或者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国家邮政局投诉过程:1、打开国家邮政局申诉网站。在右上角点击“注册”按钮,填写好:用户名、密码、姓名、手机号、Email 等资料后提交,就注册完成啦。2、注册完成之后,在屏幕右上角用户名处可以看到-我的申诉信息等,左边箭头处点击“我要申诉”按钮。之后,网站会弹出一条提醒,也就是之前说明的,在国家邮政局网站申诉的前提是:已向企业投诉,且投诉无果或者不满意。我们点击“继续申诉”,填写在快递过程中遇到不公的事情。进入填写申诉信息页面之后,填上投诉的基本信息。如果投诉的渠道不通,也可以选择“已向企业投诉”,然后根据步骤进行。【法律依据】《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邮政普遍服务及其保障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邮政普遍服务,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以合理的资费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用户持续提供的邮政服务。第三条 邮政普遍服务属于国家基本公共服务,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公共服务体系,保持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第四条 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义务。邮政企业应当加强邮政普遍服务质量管理,完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邮政普遍服务义务的有效履行;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创新服务手段,增强服务能力,逐步提高服务水平。
第1种观点: 1、直接电话联系国家邮政局,取消投诉。2、在国家邮政局申诉网站上进行申诉。(1)作为客服人员被举报可用以下方法:①、联系投诉您的用户,让他跟邮政留言,说已经和客人联系并妥善处理了,客人愿意撤销投诉;②、邮政会有人电话联系,确认客户是不是真的要撤销,客户回答是,则就撤销成功了。(2)作为客户投诉客服可用以下方法:①、直接电话联系国家邮政局,取消投诉。②、在国家邮政局申诉网站上进行申诉。投诉是指权益被侵害者本人对涉案组织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事实,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主张自身权利。投诉人,即为权益被侵害者本人。消费者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之间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后,请求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调解,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在民事诉讼中享有撤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邮》 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邮政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布其服务种类、营业时间、资费标准、邮件和汇款的查询及损失赔偿办法以及用户对其服务质量的投诉办法。
第2种观点: 投诉撤销有以下两种情况:1、直接电话联系国家邮政局,取消投诉;2、在国家邮政局申诉网站上进行申诉。两种情况分别作出方法:第一种情况作为客服人员被举报可用以下方法:1、联系投诉用户,让他跟邮政留言,说已经和客人联系并妥善处理了,客人愿意撤销投诉;2、邮政会有人电话联系,确认客户是不是真的要撤销,客户回答是,则就撤销成功了。第二种情况作为客户投诉客服可用以下方法:1、直接电话联系国家邮政局,取消投诉;2、在国家邮政局申诉网站上进行申诉。国家邮政局国家邮政局是主管中国邮政行业以及管理中国邮政企业的机构。目前是行政机构(企业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加强对中国邮政行业的管理职能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用户权益,承担中国邮政普遍服务任务。国家邮政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邮政局,根据国家邮政局的授权,负责地方邮政行业管理,为公用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第七十七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拒绝、阻碍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快递企业,邮政管理部门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第六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邮政管理部门举报。邮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第六十五条 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应当及时、妥善处理用户对服务质量提出的异议。用户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邮政管理部门申诉,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邮政投诉后撤诉的方式如下:1、直接电话联系国家邮政局,取消投诉;2、在国家邮政局申诉网站上进行申诉。投诉是指权益被侵害者本人对涉案组织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事实,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主张自身权利。投诉人,即为权益被侵害者本人。消费者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之间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后,请求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调解,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第二十一条 邮政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布其服务种类、营业时间、资费标准、邮件和汇款的查询及损失赔偿办法以及用户对其服务质量的投诉办法。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赔偿责任。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包括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机构处理消费者对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服务质量提出异议的申诉,适用本办法。国家邮政局申诉中心主要职责:(一)负责全国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二)帮助解答消费者关于邮政服务、快递业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服务标准的咨询;(三)负责邮政业消费者申诉、举报、表扬、批评、建议等相关问题的受理、转办、催办、督办、回访、结案等工作;(四)负责处理相关部门转办的邮政业服务质量问题;(五)监督检查各省邮政管理局申诉中心对邮政业消费者申诉的处理工作,对重大服务质量问题会同相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予以通报;(六)负责全国邮政业消费者申诉的统计、存档工作,汇总、分析全国邮政业消费者申诉情况;(七)负责起草国家邮政局邮政业消费者申诉情况通告;(八)国家邮政局授权的其他职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第四十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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