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种观点: 首先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本人,同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还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近亲属,(“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人。或经人民的指定。一、犯罪嫌疑人通信会见的法律规定包括什么犯罪嫌疑人被拘留以后,直到服刑之前,家属不能够看到嫌疑人,只能送一些衣服、钱进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后,律师可以会见到犯罪嫌疑人,了解对方当时状况。在刑事侦查阶段,只有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亲属无权会见犯罪嫌疑人,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外国人的,经过机关批准,近亲属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但是也只是“可以”而不是“有权”。犯罪嫌疑人的亲属、监护人只有在犯罪嫌疑人服刑期间,可以与其会见、通信。具体依据如下:1、《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人民和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但是该法并没有规定犯罪嫌疑人的亲属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2、《监狱法》第4规定:“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3、《看守所条例》第2规定:“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5、《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对于犯罪嫌疑人亲属的范围,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6、《机关关于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六十条规定:“在机关侦查羁押期间,经机关批准,外国籍犯罪嫌疑人可以与其近亲属、监护人会见、与外界通信。”犯罪嫌疑人的亲属、监护人只有在犯罪嫌疑人羁押或者服刑期间,可以与其会见、通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其近亲属通信的,交办案机关处理;办案机关书面委托看守所检查的,看守所可以进行检查,发现可能有碍侦查、起诉、审判的,应当扣留,并转送办案机关。二、取保候审可以由谁申请取保候审的申请主体,对于取保候审的申请主体即申请取保候审的主体资格问题,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明文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人民和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这是一项授权性规定,也是一项排他性规定,这一规定即将申请取保候审的主体资格授予给了已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就是指依法代理被代理人从事某种行为的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近亲属”则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犯罪嫌疑人及其直系亲属,法定代理人有权向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机关接到申请后三日内要作出回答,如果同意该申请,需办理相关的手续,若不同意该申请,需要告知申请人拒绝的理由。【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律师可以作诉讼代理人,也可以作辩护人。但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不仅限于律师。其他人也可以作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诉讼权利相对于律师来讲要有所,比如复制卷宗材料,律师有权利复制,其他人则要经过办案机关同意才能。诉讼代理人,可以是民事的,也可以是刑事的,但辩护人,只针对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而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三十四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自人民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第三十六条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委托辩护的律师可以做的有:1.辩护人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辩护;2.会见通信权;3.调查取证权;4.提出辩护意见权;5.在案件的审判阶段,辩护人有权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接到人民的出庭通知书;6.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7.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8.对于人民、人民和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辩护人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