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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出庭作证改口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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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证人未出庭作证,证明材料效力是如何的一、《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第五十六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前款情形,经人民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第六十九条规定“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二、证人如果不出庭作证,则证言效力将会大大降低。一旦有与该证言相矛盾的其他证据,则该证言将不会被采纳。一般情况下,证人证言满足证据的三种属性就具有证明的作用。至于证明力的大小,还要看以下几个方面:1、证人与当事人的关系。根据《证据规定》,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2、证人的认知、记忆、表达能力。证人所作证言,必须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态相符,不能表达意志,神志不清的人不能作证人。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3、证人证言的提供方式。若证言是在法庭上提供,且经过原被告或控辩双方的质证,证人的资格、能力,证言的真实性、相关性和合法性由于经历过双方唇舌剑的洗礼,证人证言的可信性会非常高。相反,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得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言与其他证据相比具有一定的主观因素,证言真实性的程度易受证人主观意识的干扰。因此,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尽量排除证人作证的主观臆断、猜测或者推断,在作证时也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证人是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庭提出申请,经法庭许可后证人方可出庭作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 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 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证人出庭作证的要求有:(1)公诉人、当事人或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2)该证人证言对案子判罪定刑有重大影响;(3)人民认为证人必须出庭作证的。法律客观:《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可以提请人民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经人民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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