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去过派出所录过口供对以后没有影响,根据情况具体如下:1,未造成刑事案件,录口供对于当事人并不能产生极大影响;2,会留下档案记录,但不必担心,因为记录只会在的内部档案中有记载,不会进入到当事人的个人人事档案中;3,一般案件,败诉的一方需要承担诉讼费,双方都需要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4,败诉一方不按期履行判决义务的,胜诉方可以在判决生效之后,去一审或者败诉方财产所在地申请强制执行;5,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任何人都可以公开查询,也会有征信系统的记录,会影响个人或企业的信用贷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形式起诉应当向人民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提起诉讼。人民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应当调查收集。人民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第3种观点: 派出所录口供的规定?派出所录口供的规定《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犯罪嫌疑人可以自己委托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律师的请求可以书面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口头提出的,机关应当制作笔录,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捺指印。第四十三条对符合理条件的行政案件,违法嫌疑人在自行书写材料或者询问笔录中承认违法事实、认错认罚,并有视音频记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关键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机关可以不再开展其他调查取证工作。《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在现场笔录中注明;(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四)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民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注明。当事人不在场的,由见证人和办案人民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五)实施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家属实施强制措施的机关、理由、地点和期限;无法当场告知的,应当在实施强制措施后立即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身份不明、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可以不予通知。告知、通知家属情况或者无法通知家属的原因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四条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询问的人民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询问人要求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人民也可以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询问不满十六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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