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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合作的付费方式与案件性质有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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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律师合作的付费方式有很多种,包括按工时计费、按项目计费、按成功收费等。在选择付费方式时,需要考虑自己的需求和预算,以及律师的专业水平和信誉度等因素。法律依据:1.《律师法》第二十四条 律师应当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服务内容、期限、费用和付款方式等事项,订立书面合同。第二十五条 律师收取的服务费用,应当与服务的内容和标准相适应,不得利用职权索取费用,不得违反规定收取巨额费用。2.《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合同的费用,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有关规定或者按照惯例。第一百四十三条 合同约定的费用不合理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3.《消费者权益保》第十六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以霸王条款、格式合同、附加不合理的条件、不合理的消费者权利的条款,或者其他不公平、不诚信的手段,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以上法律依据,律师应当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服务内容、期限、费用和付款方式等事项,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约定的费用应当合理,不得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或者侵害消费者权益。在选择律师合作的付费方式时,需注意保护自己的权益,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1、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不同的服务方式,单独或综合采取固定收费、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风险代理等方式。2、采取固定收费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的性质、标的金额、重大疑难程度及执业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并在委托合同中确定。3、采取计件收费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案件标的额的大小,按照一定费率,确定收费金额。可适用于业务简单、标的额较小的律师业务。4、采取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案件标的额大小,按约定的比例分段累计计算法律服务费用。5、采取计时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的性质、标的金额、重大疑难程度、执业风险、律师事务所成本、律师法律服务水平等因素协商小时费率。多个律师共同提供法律服务的,可以按各律师从业时间和资历经验分别计算小时费率,也可以按平均小时费率统一计费,各律师的服务时间累积计算。律师在本地办理法律事务的路途时间减半计算,在外地乘交通工具花费的时间及必要停留时间减半计算。律师应当及时、准确填写工作日志,报送委托人的计时清单应当经过主管合伙人或者事务所负责人审核。6.采取风险代理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争议标的金额大小、实现代理目标的难易、代理工作覆盖的诉讼阶段多少等情况协商确定。法律依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一)耗费的工作时间;(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第十条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衍生问题:请律师打官司怎样付费委托律师代理进行案件诉讼,要先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双方约定收费方式、费用数额等,应按约定履行。律师费即律师代理费,是指律师为委托人代理法律事务应当收取的报酬。请律师打官司的付费标准即律师费具有以下特点:1.律师应当以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名义统一收案收费,不得私下收取律师费。2.律师费不同于办案经费,律师为处理受托事务支出的必要费用仍须委托人承担。比如交通费、住宿费、司法鉴定费等。3.律师费不同于诉讼费,律师费是基于委托关系产生的民事代理费用,诉讼费是基于向提起诉讼产生的强制性费。律师费是可协商的,诉讼费是不可协商的。

第3种观点: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价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第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律师业的长远发展,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律师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润与法定税金确定。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第二十六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收费的监督检查。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一)不按规定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二)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指导价的;(三)超出指导价范围或幅度收费的;(四)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五)以明显低于成本的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六)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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