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去过派出所录过口供对以后没有影响,根据情况具体如下:1,未造成刑事案件,录口供对于当事人并不能产生极大影响;2,会留下档案记录,但不必担心,因为记录只会在的内部档案中有记载,不会进入到当事人的个人人事档案中;3,一般案件,败诉的一方需要承担诉讼费,双方都需要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4,败诉一方不按期履行判决义务的,胜诉方可以在判决生效之后,去一审或者败诉方财产所在地申请强制执行;5,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任何人都可以公开查询,也会有征信系统的记录,会影响个人或企业的信用贷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形式起诉应当向人民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提起诉讼。人民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应当调查收集。人民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第3种观点: 派出所录口供的规定?派出所录口供的规定《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犯罪嫌疑人可以自己委托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律师的请求可以书面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口头提出的,机关应当制作笔录,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捺指印。第四十三条对符合理条件的行政案件,违法嫌疑人在自行书写材料或者询问笔录中承认违法事实、认错认罚,并有视音频记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关键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机关可以不再开展其他调查取证工作。《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在现场笔录中注明;(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四)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民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注明。当事人不在场的,由见证人和办案人民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五)实施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家属实施强制措施的机关、理由、地点和期限;无法当场告知的,应当在实施强制措施后立即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身份不明、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可以不予通知。告知、通知家属情况或者无法通知家属的原因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四条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询问的人民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询问人要求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人民也可以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询问不满十六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如果确实作了虚假的供述,再次提审和开庭时可以实事求是的说明案件的事实,并说明你先前作虚假陈述的理由,是可以翻供的。如果供述是真实的,没有必要翻供,否则要承担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三条 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起诉书、人民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故意隐瞒事实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 由派出所制作的笔录,是机关调查的证据,依法是不能让被询问人拿出来的,但可以要求复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八十五条 人民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机关提供证言。人民在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同时适用本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第一次的口供如果有表述不清楚的地方,或者是讲错了的地方,可以在后续录口供的时候做出不同的供述。但你说的翻供是指故意做出不一样的供述,这样的行为是刑事诉讼法所不允许的,对正确定性犯罪和准确量刑也是不利的。录取口供是侦察与调查的一个过程和程序,被询问人(被调查人或当事人)须按事实的本质与实际的发生发展过程如实陈诉,反映客观的事实的真实质,否则会涉嫌作违证的法律后果。如果在询问过程中有诱供、逼供行为或因其它外力因素的影响,所供的不是事实或存在严重瑕,会防碍或影响到案件办案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效果,则可以申请重新录口供。如果所录口供是事实则不可翻,干扰与影响办案也不是闹儿戏的,会有法律后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或者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或者机关的证明文件。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已经签字的口供一般情况下是不允许翻供的,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录口供中故意作虚明的话是触犯刑法的,会受到相应的刑罚处罚。口供是呈现事情的,受询问人必须要按照客观的事实去陈述,要以事实为依据,要是口供前后矛盾的话将会面临刑罚处罚,因此已经确定签字的口供是事实的话一般情况下是不允许翻供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百零六条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能。口供已经签字的,就是证明受询问人对于口供的内容是确定无误的,因此在一般情况下是不允许翻供的。口供的真实与否涉及到事实的,所以一般是以第一次录口供的内容为准,要是受询问人前后口供不一致的,就证明是作假口供了,将会面临刑法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五条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如果确实作了虚假的供述,再次提审和开庭时可以实事求是的说明案件的事实,并说明你先前作虚假陈述的理由,是可以翻供的。如果供述是真实的,没有必要翻供,否则要承担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三条 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起诉书、人民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故意隐瞒事实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1种观点: 去过派出所录过口供对以后没有影响,根据情况具体如下:1,未造成刑事案件,录口供对于当事人并不能产生极大影响;2,会留下档案记录,但不必担心,因为记录只会在的内部档案中有记载,不会进入到当事人的个人人事档案中;3,一般案件,败诉的一方需要承担诉讼费,双方都需要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4,败诉一方不按期履行判决义务的,胜诉方可以在判决生效之后,去一审或者败诉方财产所在地申请强制执行;5,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任何人都可以公开查询,也会有征信系统的记录,会影响个人或企业的信用贷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形式起诉应当向人民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提起诉讼。人民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应当调查收集。人民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第2种观点: 派出所录口供之后会受到什么处理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没有犯罪事实的,那么录完口供会被立即释放;如果是有犯罪事实或者是有 证据 证明 犯罪嫌疑人 有犯罪行为的,那么会被采取拘留或者是 逮捕 等强制措施。笔录的特征:笔录的特征反映了制作笔录的特殊要求。(一)内容的真实性要如实记录,力求客观、真实、具体、完整。所记内容必须是对客观情况的反映,而不能含有记录人的意见。为保证笔录的真实性,笔录作成后,应当经有关人员核对,其结尾应当由有关人员签署意见、签名、盖章或者捺手印。笔录要简明扼要,清晰工整。(二)制作的合法性要依法制作,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如由法定的人员制作,并由有关的人员包括法律活动的参加人、记录人签名或者盖章等。(三)形式的单一性虽然笔录的种类很多,但是,所有笔录都是采用规定的规范的文字记录在纸上,而不能采用规定以外的文字,更不得使用速记符号、拼音文字、图形符号。至于采用录音、录像等科技手段,只能作为笔录的辅助材料,但它不能代替笔录。(四)笔录的时间性笔录一般要求一次性作成,起于进行某项司法活动的开始,终于该司法活动的结束。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应当自接到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 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不批准逮捕的,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 、 监视居住 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可以。 口供是保密的,除了公检法,一般只有律师才能查阅,而且在派出所录了口供不算立案。必须认定有犯罪事实的,才能予以立案。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法律依据:《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 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立即报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在二十四小时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并告知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机关。对不属于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对于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应当向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作出解释,不再登记,但有新的事实或者证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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