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如果确实作了虚假的供述,再次提审和开庭时可以实事求是的说明案件的事实,并说明你先前作虚假陈述的理由,是可以翻供的。如果供述是真实的,没有必要翻供,否则要承担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三条 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起诉书、人民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故意隐瞒事实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第一次的口供如果有表述不清楚的地方,或者是讲错了的地方,可以在后续录口供的时候做出不同的供述。但你说的翻供是指故意做出不一样的供述,这样的行为是刑事诉讼法所不允许的,对正确定性犯罪和准确量刑也是不利的。录取口供是侦察与调查的一个过程和程序,被询问人(被调查人或当事人)须按事实的本质与实际的发生发展过程如实陈诉,反映客观的事实的真实质,否则会涉嫌作违证的法律后果。如果在询问过程中有诱供、逼供行为或因其它外力因素的影响,所供的不是事实或存在严重瑕,会防碍或影响到案件办案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效果,则可以申请重新录口供。如果所录口供是事实则不可翻,干扰与影响办案也不是闹儿戏的,会有法律后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或者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或者机关的证明文件。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 由派出所制作的笔录,是机关调查的证据,依法是不能让被询问人拿出来的,但可以要求复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八十五条 人民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机关提供证言。人民在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同时适用本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如果确实作了虚假的供述,再次提审和开庭时可以实事求是的说明案件的事实,并说明你先前作虚假陈述的理由,是可以翻供的。如果供述是真实的,没有必要翻供,否则要承担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三条 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起诉书、人民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故意隐瞒事实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第一次的口供如果有表述不清楚的地方,或者是讲错了的地方,可以在后续录口供的时候做出不同的供述。但你说的翻供是指故意做出不一样的供述,这样的行为是刑事诉讼法所不允许的,对正确定性犯罪和准确量刑也是不利的。录取口供是侦察与调查的一个过程和程序,被询问人(被调查人或当事人)须按事实的本质与实际的发生发展过程如实陈诉,反映客观的事实的真实质,否则会涉嫌作违证的法律后果。如果在询问过程中有诱供、逼供行为或因其它外力因素的影响,所供的不是事实或存在严重瑕,会防碍或影响到案件办案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效果,则可以申请重新录口供。如果所录口供是事实则不可翻,干扰与影响办案也不是闹儿戏的,会有法律后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或者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或者机关的证明文件。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能,第一次的口供如果有表述不清楚的地方,或者是讲错了的地方,可以在后续录口供的时候做出不同的供述。但翻供是指故意做出不一样的供述,这样的行为是刑事诉讼法所不允许的,对正确定性犯罪和准确量刑也是不利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三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第2种观点: 一、录假口供有什么后果1、录假口供的后果如下:(1)如果尚未构成犯罪的,将被给予治安处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2)如果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规或者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二、录假口供会构成犯罪的有哪几种情形1、伪证行为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轻罪重判的;2、伪证行为足以使犯罪分子逃避刑事处罚或者重罪轻判的;3、伪证行为造成冤、假、错案的;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为走私、套汇、投机倒把、贪污、贿赂、重大盗窃、贩毒、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等经济犯罪分子销毁、隐匿罪证或者制造伪证的;5、由于伪证行为,致使他人自杀或精神失常的;6、伪证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录的口供,是不可以修改的,即使是依法推翻的口供也是要存档供查询的。如果当事人在录口供时有误,可以向警方反映补做笔录。如已作笔录对当事益有侵害时,可以依法推翻,只是不让司法机关认可。对于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申请复议提出口供的不合法性。对于公诉案件,可以在审理时提出。法律依据:《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七十七条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录有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并要求其在修改处捺指印。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办案人民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办案人民应当在询问笔录上签名,翻译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的结尾处签名。询问时,可以全程录音、录像,并保持录音、录像资料的完整性。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 由派出所制作的笔录,是机关调查的证据,依法是不能让被询问人拿出来的,但可以要求复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八十五条 人民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机关提供证言。人民在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同时适用本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如果确实作了虚假的供述,再次提审和开庭时可以实事求是的说明案件的事实,并说明你先前作虚假陈述的理由,是可以翻供的。如果供述是真实的,没有必要翻供,否则要承担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三条 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起诉书、人民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故意隐瞒事实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第一次的口供如果有表述不清楚的地方,或者是讲错了的地方,可以在后续录口供的时候做出不同的供述。但你说的翻供是指故意做出不一样的供述,这样的行为是刑事诉讼法所不允许的,对正确定性犯罪和准确量刑也是不利的。录取口供是侦察与调查的一个过程和程序,被询问人(被调查人或当事人)须按事实的本质与实际的发生发展过程如实陈诉,反映客观的事实的真实质,否则会涉嫌作违证的法律后果。如果在询问过程中有诱供、逼供行为或因其它外力因素的影响,所供的不是事实或存在严重瑕,会防碍或影响到案件办案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效果,则可以申请重新录口供。如果所录口供是事实则不可翻,干扰与影响办案也不是闹儿戏的,会有法律后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或者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或者机关的证明文件。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已签字的口供,如果确实作了虚假的供述,再次提审和开庭时可以实事求是的说明案件的事实,并说明你先前作虚假陈述的理由,是可以翻供的。如果供述是真实的,没有必要翻供,否则要承担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第2种观点: 律师分析:已签字的口供能更改。法律规定,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能。口供已经签字的,就是证明受询问人对于口供的内容是确定无误的,因此在一般情况下是不允许翻供的。口供的真实与否涉及到事实的,所以一般是以第一次录口供的内容为准,要是受询问人前后口供不一致的,就证明是作假口供了,将会面临刑法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五条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录的口供,是不可以修改的,即使是依法推翻的口供也是要存档供查询的。如果当事人在录口供时有误,可以向警方反映补做笔录。如已作笔录对当事益有侵害时,可以依法推翻,只是不让司法机关认可。对于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申请复议提出口供的不合法性。对于公诉案件,可以在审理时提出。法律依据:《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七十七条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录有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并要求其在修改处捺指印。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办案人民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办案人民应当在询问笔录上签名,翻译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的结尾处签名。询问时,可以全程录音、录像,并保持录音、录像资料的完整性。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能。口供已经签字的,就是证明受询问人对于口供的内容是确定无误的,因此在一般情况下是不允许翻供的。口供的真实与否涉及到事实的,所以一般是以第一次录口供的内容为准,要是受询问人前后口供不一致的,就证明是作假口供了,将会面临刑法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五条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3种观点: 已签字的口供是否能翻供,要分情况而定:1、如果确实作了虚假的供述,再次提审和开庭时可以实事求是的说明案件的事实,并且当事人先前作虚假陈述的理由,是可以翻供的;2、如果供述是真实的,没有必要翻供,否则要承担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从口供的来源上,审查其讯问的程序是否合法。审查口供在什么情况下提供的,是哪一次审讯时讲的,供认的动机、目的,有无攻守同盟、有无串供的情况,有无刑讯逼供、诱供、骗供、指名问供的情况,有无翻供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录的口供,是不可以修改的,即使是依法推翻的口供也是要存档供查询的。如果当事人在录口供时有误,可以向警方反映补做笔录。如已作笔录对当事益有侵害时,可以依法推翻,只是不让司法机关认可。对于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申请复议提出口供的不合法性。对于公诉案件,可以在审理时提出。法律依据:《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七十七条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录有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并要求其在修改处捺指印。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办案人民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办案人民应当在询问笔录上签名,翻译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的结尾处签名。询问时,可以全程录音、录像,并保持录音、录像资料的完整性。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能。口供已经签字的,就是证明受询问人对于口供的内容是确定无误的,因此在一般情况下是不允许翻供的。口供的真实与否涉及到事实的,所以一般是以第一次录口供的内容为准,要是受询问人前后口供不一致的,就证明是作假口供了,将会面临刑法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五条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如果是违背自己意愿做出的认罪认罚,是可以翻供的。第一次的口供如果有表述不清楚的地方,或者是讲错了的地方,能在后续录口供的时候做出不同的供述。但如果翻供是指故意做出不一样的供述,这样的行为是刑事诉讼法所不允许的,对正确定性犯罪和准确量刑也是不利的。录取口供是侦察与调查的一个过程和程序,被询问人(被调查人或当事人)须按事实的本质与实际的发生发展过程如实陈诉,反映客观的事实的真实质,否则会涉嫌作违证的法律后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第二百零一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人民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第1种观点: 翻供以后第一份口供还有用。刑事被告人就其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所作的口头供述包括对其他人的揭发检举。在中国公、检、法机关办理案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口供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一种证据。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被告人口供是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八种证据之一。其客观真实性在刑事诉讼中有重要意义。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了犯罪,其本人最清楚,如果如实供诉,就能够交待出案件的全部事实情节,从而成为反映案件事实最详细的最真切的证据,即使案件不是被告人所为,能够更充分地陈述出与自已无关的理由。因此,真实的口供,无论是有罪还是无罪的辩解,都可能成为证明力很强的证据。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了犯罪,其本人最清楚。事实证明,经过调查核实符合案件客观情况的口供能使在侦察案件迅速突出。从这一角度看,口供所具有的作用的确独特,不可替代。这也是口供在侦查阶段一向被重视的原因。正是因为口供的巨大现实作用,给侦查机关带来的负面影响也极大,其中所隐含的危机也将越来越明显。侦查视野受口供左右。在具体案件侦查中,由于过分依赖口供破案,外围侦查取证工作滞后,使侦查工作易陷入漫无边际的核查口供之中,侦查方向极不确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能。口供已经签字的,就是证明受询问人对于口供的内容是确定无误的,因此在一般情况下是不允许翻供的。口供的真实与否涉及到事实的,所以一般是以第一次录口供的内容为准,要是受询问人前后口供不一致的,就证明是作假口供了,将会面临刑法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五条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录的口供,是不可以修改的,即使是依法推翻的口供也是要存档供查询的。如果当事人在录口供时有误,可以向警方反映补做笔录。如已作笔录对当事益有侵害时,可以依法推翻,只是不让司法机关认可。对于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申请复议提出口供的不合法性。对于公诉案件,可以在审理时提出。法律依据:《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七十七条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录有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并要求其在修改处捺指印。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办案人民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办案人民应当在询问笔录上签名,翻译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的结尾处签名。询问时,可以全程录音、录像,并保持录音、录像资料的完整性。
第1种观点: 翻供以后第一份口供还有用。刑事被告人就其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所作的口头供述包括对其他人的揭发检举。在中国公、检、法机关办理案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口供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一种证据。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被告人口供是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八种证据之一。其客观真实性在刑事诉讼中有重要意义。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了犯罪,其本人最清楚,如果如实供诉,就能够交待出案件的全部事实情节,从而成为反映案件事实最详细的最真切的证据,即使案件不是被告人所为,能够更充分地陈述出与自已无关的理由。因此,真实的口供,无论是有罪还是无罪的辩解,都可能成为证明力很强的证据。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了犯罪,其本人最清楚。事实证明,经过调查核实符合案件客观情况的口供能使在侦察案件迅速突出。从这一角度看,口供所具有的作用的确独特,不可替代。这也是口供在侦查阶段一向被重视的原因。正是因为口供的巨大现实作用,给侦查机关带来的负面影响也极大,其中所隐含的危机也将越来越明显。侦查视野受口供左右。在具体案件侦查中,由于过分依赖口供破案,外围侦查取证工作滞后,使侦查工作易陷入漫无边际的核查口供之中,侦查方向极不确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能。口供已经签字的,就是证明受询问人对于口供的内容是确定无误的,因此在一般情况下是不允许翻供的。口供的真实与否涉及到事实的,所以一般是以第一次录口供的内容为准,要是受询问人前后口供不一致的,就证明是作假口供了,将会面临刑法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五条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录的口供,是不可以修改的,即使是依法推翻的口供也是要存档供查询的。如果当事人在录口供时有误,可以向警方反映补做笔录。如已作笔录对当事益有侵害时,可以依法推翻,只是不让司法机关认可。对于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申请复议提出口供的不合法性。对于公诉案件,可以在审理时提出。法律依据:《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七十七条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录有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并要求其在修改处捺指印。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办案人民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办案人民应当在询问笔录上签名,翻译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的结尾处签名。询问时,可以全程录音、录像,并保持录音、录像资料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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