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一、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继承哪个优先1、遗赠扶养协议优于遗嘱继承。在三种继承方式中,其顺序是: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最高,其次是遗嘱,最后是法定继承。遗赠扶养协议的继承人履行了义务,所以优先。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所以又比法定继承优先。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订立的,确定遗赠与扶养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五十 【遗赠扶养协议】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二、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的区别是什么1、二者的受让主体不同。遗赠扶养协议的受让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或国家及其他社会组织。而遗嘱继承中的受让入,即继承人必须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且必须是自然人;2、二者所指向的客体范围不同。遗赠扶养协议的客体只包括财产权利,不包括消极的财产义务,但执行遗嘱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而继承的客体范围不仅包括财产权利还包括财产义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以被继承人的实际遗产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可不予清偿,但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但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1、 遗赠扶养协议 是指受扶养的自然人与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受扶养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受扶养人将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协议。该协议是一种附条件的 民事法律行为 ,它以扶养人先履行对遗赠人的生养死葬为条件,然后遗赠人转移财产的法律行为才生效。显然,李某与张某之间所签合同为遗赠扶养协议。 2、遗赠扶养协议的被扶养人生前所人债务与遗赠扶养协议的关系如何,法律暂无规定。笔者认为,遗赠扶养协议是债务人为维持最基本的生存而欠下的“债务”,其所支出是生存所必须的,是凌驾于其它债务之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先不论顾某之债尚未进入执行程序,从该条规定可以窥探到立法本意为:保留债务人基本生存资料是优先于其它债务的,所以笔者认为,遗赠扶养协议是优先于其它债务得到清偿的。 3、对于遗赠扶养协议与其它债务之间的清偿顺序应进一步细化,还应具体分析:其它债务存在于遗赠扶养协议之前,则遗赠扶养协议应优先得到清偿;其它债务存在于遗赠扶养协议之后,如果该债务的形成与被扶养人的生活密切相关,则该债务就存在于遗赠扶养协议所确定的财产之上,因为扶养人对遗赠人本身就负有生养死葬的义务。 4、综上所述,被扶养人李某于生前所欠顾某债务时间为2001年,时间早于遗赠扶养协议的生效时间,且该债务并不能证明与被扶养人的生活密切相关,故顾某所持债务不能优先于张某的遗赠扶养协议得到清偿。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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