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范某参加单位委托某拓展训练中心组织的拔河赛时,由于比赛用绳断裂导致范某骨折致残。范某起诉该中心,认为事故主要是该中心未尽到注意义务引起,要求赔偿10万余元。认定,拔河人数过多导致事故的发生,范某本人也有过错,判决该中心按40%的比例承担责任,赔偿4万元。关于该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范某对案件仅做了事实描述,未进行法律判断 B.“拔河人数过多导致了事故的发生”这一语句所表达的是一种裁判事实,可作为演绎推理的大前提 C.“该中心按40%的比例承担责任,赔偿4万元”是从逻辑前提中推导而来的 D.主要根据法律责任的效益原则作出判决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律判断、法律推理、法律责任。 选项A错误。范某起诉该中心,认为事故主要是该中心未尽到注意义务引起,要求赔偿10万余元。可见,范某对案件既做了事实描述,也进行了法律判断。 选项B错误。“拔河人数过多导致了事故的发生”这一语句所表达的是案件事实中的因果关系,确定的是演绎推理的小前提。 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作为归责原则的效益原则是指在追究责任时,应当进行成本收益分析,讲求法律责任的效益。本案中,认定,拔河人数过多导致事故的发生,范某本人也有过错,判决该中心按40%的比例承担责任,赔偿4万元。很明显体现的是公正原则。
第3种观点: 96、甲女与乙男在某社交软件互加好友,手机网络聊天过程中,甲女多次向乙男发送暧昧言语和色情图片,表示可以提供有偿性服务。二人于酒店内见面后因价钱谈不拢而争吵,乙男强行将甲女留在房间内,并采用胁迫手段与其发生性关系。后甲女向机关报案,乙男则辩称双方系自愿发生性关系。本案后起诉至,关于本案审理程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应当不公开审理 B.甲女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交通、住宿的费用,应给予补助 C.甲女可向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乙男赔偿因受侵害而支出的医疗费 D.公诉人讯问乙男后,甲女可就强奸的犯罪事实向乙男发问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选项B错误。《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据此可知,有权要求补助的是证人,不是被害人。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可以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解决。 选项C正确。《刑诉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选项D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第1种观点: 范某参加单位委托某拓展训练中心组织的拔河赛时,由于比赛用绳断裂导致范某骨折致残。范某起诉该中心,认为事故主要是该中心未尽到注意义务引起,要求赔偿10万余元。认定,拔河人数过多导致事故的发生,范某本人也有过错,判决该中心按40%的比例承担责任,赔偿4万元。关于该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范某对案件仅做了事实描述,未进行法律判断 B.“拔河人数过多导致了事故的发生”这一语句所表达的是一种裁判事实,可作为演绎推理的大前提 C.“该中心按40%的比例承担责任,赔偿4万元”是从逻辑前提中推导而来的 D.主要根据法律责任的效益原则作出判决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律判断、法律推理、法律责任。 选项A错误。范某起诉该中心,认为事故主要是该中心未尽到注意义务引起,要求赔偿10万余元。可见,范某对案件既做了事实描述,也进行了法律判断。 选项B错误。“拔河人数过多导致了事故的发生”这一语句所表达的是案件事实中的因果关系,确定的是演绎推理的小前提。 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作为归责原则的效益原则是指在追究责任时,应当进行成本收益分析,讲求法律责任的效益。本案中,认定,拔河人数过多导致事故的发生,范某本人也有过错,判决该中心按40%的比例承担责任,赔偿4万元。很明显体现的是公正原则。
第2种观点: 73、受理了利捷公司的破产申请。管理人甲发现,利捷公司与翰扬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较为复杂。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翰扬公司的某一项债权有房产抵押,可在破产受理后行使抵押权 B.翰扬公司与利捷公司有一合同未履行完毕,甲可解除该合同 C.翰扬公司曾租给利捷公司的一套设备被损毁,侵权人之前向利捷公司支付了赔偿金,翰扬公司不能主张取回该笔赔偿金 D.茹洁公司对利捷公司负有债务,在破产受理后茹洁公司受让了翰扬公司的一项债权,因此茹洁公司无需再向利捷公司履行等额的债务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据此可知,翰扬公司对设定抵押的房产享有别除权,但该别除权须在破产宣告后才能行使,而不是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即可行使。 选项B正确。《企业破产法》第十第一款规定,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选项C正确。《破产法解释《二》》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保险金、赔偿金已经交付给债务人,或者代偿物已经交付给债务人且不能与债务人财产予以区分的,人民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财产毁损、灭失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二)财产毁损、灭失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因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导致权利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据此可知,翰扬公司不能主张取回该笔赔偿金,其损失只能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选项D错误。《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不得向管理人主张抵销。据此可知,茹洁公司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的翰扬公司对利捷公司的债权不得抵销。
第3种观点: 12年司法考试卷三民法真题之多项选择题:
第1种观点: 73、受理了利捷公司的破产申请。管理人甲发现,利捷公司与翰扬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较为复杂。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翰扬公司的某一项债权有房产抵押,可在破产受理后行使抵押权 B.翰扬公司与利捷公司有一合同未履行完毕,甲可解除该合同 C.翰扬公司曾租给利捷公司的一套设备被损毁,侵权人之前向利捷公司支付了赔偿金,翰扬公司不能主张取回该笔赔偿金 D.茹洁公司对利捷公司负有债务,在破产受理后茹洁公司受让了翰扬公司的一项债权,因此茹洁公司无需再向利捷公司履行等额的债务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据此可知,翰扬公司对设定抵押的房产享有别除权,但该别除权须在破产宣告后才能行使,而不是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即可行使。 选项B正确。《企业破产法》第十第一款规定,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选项C正确。《破产法解释《二》》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保险金、赔偿金已经交付给债务人,或者代偿物已经交付给债务人且不能与债务人财产予以区分的,人民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财产毁损、灭失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二)财产毁损、灭失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因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导致权利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据此可知,翰扬公司不能主张取回该笔赔偿金,其损失只能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选项D错误。《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不得向管理人主张抵销。据此可知,茹洁公司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的翰扬公司对利捷公司的债权不得抵销。
第2种观点: 甲公司、乙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约定,合作开发的A区房屋归甲公司、B区房屋归乙公司。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委托书》,委托丙公司对外销售房屋。《委托书》中委托人签字盖章处有乙公司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王某签字,王某同时也是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查看《合作开发协议》和《委托书》后,与丙公司签订《房屋预订合同》,约定:“张某向丙公司预付房款30万元,购买A区房屋一套。待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后,双方签订正式合同。”丙公司将房款用于项目投资,全部亏损。后王某向张某出具《承诺函》:如张某不,将协调甲公司卖房给张某。但甲公司取得房屋预售许可后,将A区房屋全部卖与他人。张某要求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退回房款。张某与李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该债权转让给李某,通知了甲、乙、丙三公司。因李某未按时支付债权转让款,张某又将债权转让给方某,也通知了甲、乙、丙三公司。关于《委托书》和《承诺函》,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公司是委托人 B.乙公司和王某是共同委托人 C.甲公司、乙公司和王某是共同委托人 D.《承诺函》不产生法律行为上的效果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选项B.C错误。本案中,《委托书》中委托人签字盖章处有乙公司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王某签字,因此,乙公司是委托人。 选项D正确。《承诺函》中载明“如张某不,将协调甲公司卖房给张某”,此是一种损害公共秩序的承诺,不产生法律行为上的效果。
第3种观点: 41、中国甲公司与法国乙公司订立了服装进口合同,信用证付款,丙银行保兑。货物由“铂丽”号承运,投保了平安险。甲公司知悉货物途中遇台风全损后,即通知开证行停止付款。依《海牙规则》、UCP600号及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承运人应承担赔偿甲公司货损的责任 B、开证行可拒付,因货已全损 C、保险公司应赔偿甲公司货物的损失 D、丙银行可因开证行拒付而撤销其保兑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根据《海牙规则》,承运人对于自然灾害造成的货损免责。 选项B错误。信用证支付过程中,银行只能审查单据,不能以货物为理由拒付。 选项C正确。本案投保了平安险,对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实际全损保险公司应予以赔偿。 选项D错误。保兑行负有第一位的、相当于开证行的付款责任。开证行拒付不能成为保兑行拒付或撤销保兑的理由。
第1种观点: 关于管辖,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军人与非军人之间的民事诉讼,都应由军事管辖,体现了专门管辖的原则 B.中外合资企业与外国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应由中国管辖,体现了维护司法主权的原则 C.最高通过司法解释授予部分基层专利纠纷案件初审管辖权,体现了平衡案件负担的原则 D.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管辖,体现了管辖恒定的原则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最高人民关于军事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是军人或者单位,且合同履行地或者标的物所在地在营区内的合同纠纷,当事人书面约定由军事管辖,不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专属管辖和专门管辖规定的,可以由军事管辖。据此可知,军人与非军人之间的民事诉讼,并非都应由军事管辖。 选项B错误。维护国家主权原则,指司法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涉外民事诉讼案件行使专属管辖权,充分体现了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在我国境内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我国的企业法人,应当适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体现了民事诉讼法的对人效力而不是维护国家主权原则。 选项C正确。《民诉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最高人民确定的中级人民和基层人民管辖。据此可知,最高人民通过司法解释,授予一小部分具有专利纠纷审判能力的基层以初审管辖权,体现了平衡案件负担的原则。 选项D错误。管辖恒定,是指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不因确定管辖的相关因素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体现的是专属管辖的规定,而非管辖恒定原则。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有:1、案件是危害案件,恐怖活动案件。2、案件的被告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上级人民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审判。
第3种观点: 2009年2月,家住甲市A区的赵-刚向家住甲市B区的李-强借了5000元,言明2010年2月之前偿还。到期后赵-刚一直没有还钱。 2010年3月,李-强找到赵-刚家追讨该债务,发生争吵。赵-刚因所牵宠物狗易受惊,遂对李-强说:“你不要大声喊,狗会咬你。”李-强不理,仍然叫骂,并指着狗叫喊。该狗受惊,扑向李-强并将其咬伤。李-强治伤花费6000元。 李-强起诉要求赵-刚返还欠款5000元、支付医药费6000元,并向提交了赵-刚书写的借条、其向赵-刚转账5000元的银行转账凭证、本人病历、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医院处方(复印件)等。 赵-刚称,其向李-强借款是事实,但在2010年1月卖给李-强一块玉石,价值5000元,说好用玉石货款清偿借款。当时李-强表示同意,并称之后会把借条还给赵-刚,但其一直未还该借条。 赵-刚还称,李-强故意激怒狗,被狗咬伤的责任应由李-强自己承担。对此,赵-刚提交了邻居孙某出具的书面证词,该证词描述了李-强当时骂人和骂狗的情形。 赵-刚认为,李-强提交的诊断书、医院处方均为复印件,没有证明力。 关于李-强与赵-刚之间欠款的诉讼管辖,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市A区 B.甲市B区 C.甲市中级 D.应当专属甲市A区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选项A.B正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根据相关批复,借款合同,以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被告人赵-刚住所地为甲市A区,甲市B区合同履行地为甲市B区,所以甲市A区和甲市B区对李-强与赵-刚之间欠款的诉讼均有管辖权。 选项C错误。《民事诉讼法》第十规定,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确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据此可知,李-强与赵-刚之间欠款案件不属于中级的管辖范围。 选项D错误。《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显然,李-强与赵-刚之间欠款的诉讼案件不属于甲市A区专属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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