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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复议复核程序规定 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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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当事人对机关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机关提出书面的复核申请,并且提供复核材料。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申请刑事复议、复核的,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法律依据:《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六条 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下列相关人员可以依法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提出刑事复议申请:(一)对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律师可以提出;(二)对没收保证金决定不服的,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提出;(三)保证人对罚款决定不服的,其本人可以提出;(四)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控告人可以提出;(五)移送案件的行政机关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该行政机关可以提出。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机关对的不批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可同级复议,控告人对不立案 对保证人罚款 没收保证金也可以同级复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基层人民、中级人民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高级人民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最高人民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或者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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