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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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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零六条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2种观点: 我国法律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它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同时,最高人民司法解释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在共有人和承租人都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应适用民法原理来处理。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基于物权而产生,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基于债权而产生,物权可以对抗债权,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 从国外的立法例来看,期限也各不相同,如《法国民法典》规定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期限为收到转让人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德国民法典》则规定土地的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限为收到转让通知后2个月内,其他标的物则为7日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零六条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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