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的区别:第一、主体不同:前者可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后者案外人、申请执行人、债权人、被执行人均可提出。第二、管辖不同:前者直接向执行提出;后者有执行的民事庭管辖。第三、目的不同:前者主要执行的执行措施存在违法等事由,更正执行行为;后者目的在于有效阻止执行。第四、程序不同:前者异议-裁定-复议;后者异议-裁定-诉讼。第五、保护的利益不同:前者程序利益;后者实体利益。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执行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后,由负责该案件执行的人民负责处理,即使上级指定或者委托下级人民负责执行的,也应由委托或指定的上级负责对执行行为异议的处理。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通过书面方式提出,处理的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如对执行行为异议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执行行为;如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第3种观点: “判决的生效并不意味着万事大吉,它有可能标志着另外一个更麻烦的程序的开始。”说这句话的是以前我的一个老同事。执业多年以后才真是发现,相比于解决实体权利快感,执行程序带给人最多的是无奈,一方面是来自于可能执行不到钱款,另一方面是执行所涉及方面诸多。随时可能又要被带进新的诉讼涡流之中。今天聊一聊比较常见的执行异议问题。一、什么是执行异议?根据法律规定总结的定义是:执行异议指在件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并要求人民撤销或者改正执行的请求,或案外人对被执行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主张权利并要求人民停止并变更执行的请求。由此,对于执行异议可以分为两个方面:1、对执行行为的异议:对执行行为的异议,由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与诉讼标的有利害关系的人,或权利受到执行行为影响的人)提出,就执行行为的合法性、正当性提出挑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异议。”2、对于执行标的异议: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主要是指对于标的的权属权益(所有、占有、优先权等)提出异议,主要看所提出的权属争议及依据是否能够排除执行。法律依据:第二百三十四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PS.为什么在这里案件的当事人不能提出对于执行标的的异议?这是因为案件已经经过了实体审理,当事人在庭审中已经就事实部分进行了完整的诉请与抗辩,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才做出的判决(绝大部分),即便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也可能会因为举证不能承担了相应的后果,所以基于判决的「既判力」,案件的当事人是没有办法提出对于「执行标的」的异议的。二、两种异议程序有何异同?1、对执行行为的异议: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可知,对于执行行为的异议,在执行裁定驳回后的救济途径是“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2、对于执行标的的异议: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可知,对于执行标的的异议,在执行裁定驳回后的救济途径是“向人民提起诉讼”。因为所涉及的异议“内容“的不同,导致救济程序也不同,因为”异议标的“涉及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对于当事人的影响更大,所以要通过更严谨的诉讼程序来救济。
第1种观点: 甲诉乙返还10万元借款。胜诉后进入执行程序,乙表示自己没有现金,只有一枚祖传玉石可抵债。经过调解,说服甲接受玉石抵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即交付了玉石。后甲发现此玉石为赝品,价值不足千元,遂申请恢复执行。关于执行和解,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不应在执行中劝说甲接受玉石抵债 B.由于和解协议已经即时履行,无须再将和解协议记入笔录 C.由于和解协议已经即时履行,可裁定执行中止 D.应恢复执行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并经人民审查批准后,结束执行程序的行为。因此,执行和解是当事人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不应在执行中劝说甲接受玉石抵债。 选项B错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选项C错误。《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作执行结案处理。 选项D正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题中,甲是因受欺诈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应根据甲的申请恢复执行。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以下这些案件适用于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二)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 人民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人民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第3种观点: **公司与郭某签订钢材买卖合同,并书面约定本合同一切争议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公司支付100万元预付款后,因郭某未履约依法解除了合同。郭某一直未将预付款返还,**公司遂提出返还货款的仲裁请求,仲裁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作出裁决,支持该请求。 由于郭某拒不履行裁决,**公司申请执行。郭某无力归还100万元现金,但可以收藏的多幅字画提供执行担保。担保期满后郭某仍无力还款,在准备执行该批字画时,朱某向提出异议,主张自己才是这些字画的所有权人,郭某只是代为保管。 针对本案中郭某拒不履行债务的行为,采取的正确的执行措施是() A.依职权决定郭某乘坐飞机 B.要求郭某报告当前的财产情况 C.强制郭某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D.根据郭某的申请,对拖欠郭某货款的金康公司发出履行通知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执行措施。 选项A正确。《关于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可以其高消费。该解释第3条第1款第1项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高消费后,乘坐交通工具时,不得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选项B正确。《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选项C正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选项D正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第1种观点: 丁某以其房屋作抵押向孙某借款,双方到房管局办理手续,提交了房产证原件及载明房屋面积100平方米、借款50万元的房产抵押合同,该局以此出具房屋他项权证。丁某未还款,拍卖房屋,但因房屋面积只有70平方米,孙某遂以该局办理手续时未尽核实义务造成其15万元债权无法实现为由,起诉要求认定该局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对此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可根据孙某申请裁定先予执行 B.孙某应对房管局的行为造成其损失提供证据 C.应对房管局的行为是否合法与行政赔偿争议一并审理和裁判 D.孙某的请求不属国家赔偿范围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选项A说法错误。《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对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伤、医疗社会保险金的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生活的,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据此可知,本案不属于先予执行的范围。 选项B说法正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原告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 选项C说法错误。《最高人民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应一并受理。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或者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赔偿请求人有权向人民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据此可知,并非一律要求一并审理。 选项D说法错误。本案中房管局因渎职造成孙某财产损失,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
第2种观点: 甲诉乙返还10万元借款。胜诉后进入执行程序,乙表示自己没有现金,只有一枚祖传玉石可抵债。经过调解,说服甲接受玉石抵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即交付了玉石。后甲发现此玉石为赝品,价值不足千元,遂申请恢复执行。关于执行和解,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不应在执行中劝说甲接受玉石抵债 B.由于和解协议已经即时履行,无须再将和解协议记入笔录 C.由于和解协议已经即时履行,可裁定执行中止 D.应恢复执行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并经人民审查批准后,结束执行程序的行为。因此,执行和解是当事人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不应在执行中劝说甲接受玉石抵债。 选项B错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选项C错误。《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作执行结案处理。 选项D正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题中,甲是因受欺诈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应根据甲的申请恢复执行。
第3种观点: 甲乙两国协议将其边界领土争端提交联合国国际。国际作出判决后,甲国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国际规约》,关于乙国,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可申请国际指令甲国国内强制执行 B.可申请由国际强制执行 C.可向联合理会提出申诉,请求由安理会作出建议或决定采取措施执行判决 D.可向联大法律委员会提出申诉,由法律委员会决定采取行动执行判决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国际判决的执行。《国际规约》规定,如有一方拒不执行判决,他方得向安理会提出申诉,安理会可以作出有关建议或决定采取措施执行判决。
第1种观点: 甲因邻里纠纷失手致乙死亡,甲被批准逮捕。案件起诉后,双方拟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对于此案的和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由于甲在押,其近亲属可自行与被害方进行和解 B.由于乙已经死亡,可由其近亲属代为和解 C.甲的辩护人和乙近亲属的诉讼代理人可参与和解协商 D.由于甲在押,和解协议中约定的赔礼道歉可由其近亲属代为履行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刑事和解有着特定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刑诉解释》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人民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当事人提出申请的,人民可以主持双方当事人协商以达成和解。根据案件情况,人民可以邀请人民调解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亲友等参与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 《刑诉解释》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公诉案件,被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与被告人和解。近亲属有多人的,达成和解协议,应当经处于同一继承顺序的所有近亲属同意。被害人系无行为能力或者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和解。 《刑诉解释》第四百九十规定,被告人的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代为和解。被告人系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和解。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依照前两款规定代为和解的,和解协议约定的赔礼道歉等事项,应当由被告人本人履行。 选项A错误。若被告人甲在押,其近亲属需经甲同意才可与被害方进行和解,而不能自行与被害方进行和解。 选项B错误。被害人乙已死亡,其近亲属是以自己名义参与和解,而不是代为和解。 选项C正确。甲的辩护人可参与和解协商。乙已死亡,其近亲属可以与被告人和解,则近亲属的诉讼代理人可以参与和解协商。 选项D错误。被告人的近亲属需要经被告人同意,才能代为和解,并且赔礼道歉等事项只能由被告人本人履行。
第2种观点: 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1吨药材,乙公司付款100万元。乙公司将药材转卖给丙公司,并约定由甲公司向丙公司交付,丙公司收货后3日内应向乙支付价款120万元。张某以自有汽车为乙公司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约定:“在丙公司不付款时,乙公司有权就出卖该汽车的价款清偿自己的债权。”李某为这笔货款出具担保函:“在丙公司不付款时,由李某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收到药材后未依约向乙公司支付120万元,乙公司向张某主张实现抵押权,同时要求李某承担保证责任。张某见状,便将其汽车赠与刘某。刘某将该汽车作为出资,与钱某设立丁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并办理完出资手续。丁公司员工方某驾驶该车接送酒店客人时,为躲避一辆逆行摩托车,将行人赵某撞伤。方某自行决定以丁公司名义将该车放在戊公司维修,为获得维修费的八折优惠,方某以其名义在与戊公司相关的庚*司为该车购买一套全新座垫。汽车修好后,方某将车取走交丁公司投入运营。戊公司要求丁公司支付维修费,否则对汽车行使留置权,丁公司回函请宽限一周。庚*司要求丁公司支付座垫费,丁公司拒绝。关于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合同的效力,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效力待定 B.为甲公司设定义务的约定无效 C.有效 D.无效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不予支持。据此可知,乙、丙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第3种观点: 2011年7月11日,A市升湖区受理了黎*丽(女)诉张*功(男)离婚案。7月13日,升湖区向张*功送达了起诉状副本。7月18日,张*功向升湖区提交了答辩状,未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8月2日,张*功向升湖区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称其与黎*丽已分居2年,分别居住于A市安平区各自父母家中。A市升湖区以申请管辖权异议超过申请期限为由,裁定驳回张*功管辖权异议申请。后,升湖区查明情况,遂裁定将案件移送安平区。安平区接受移送,确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安平区在案件开庭审理时组织调解。黎*丽声称:2005年12月,其与张*功结婚,后因张*功有第三者陈-佳,感情已破裂,现要求离婚。黎*丽提出,离婚后儿子张*帅由其行使监护权,张*功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现双方存款36万元(存折在张*功手中),由2人平分,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张*功承认:2005年12月,其与黎*丽结婚,自己现在有了第三者,36万元存款在自己手中,同意离婚,同意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同意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不同意支付张*帅抚养费,因其是黎*丽与前男友所生。黎*丽承认:张*帅是其与前男友所生,但在户籍登记上,张*功与张*帅为父子关系,多年来父子相称,形成事实上的父子关系,故要求张*功支付抚养费。调解未能达成协议。在随后的庭审中,黎*丽坚持提出的请求;张*功对调解中承认的多数事实和同意的请求予以认可,但否认了有第三者一事,仍不同意支付张*帅抚养费。黎*丽要求通知第三者陈-佳以无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安平区作出判决:解除黎*丽、张*功婚姻关系;张*帅由黎*丽行使监护权,张*功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存款双方平分,生活用品归个人所有,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根据调解中被告承认自己有第三者的事实,认定双方感情破裂,张*功存在过失。关于本案调解,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在开庭审理时先行调解的做法符合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 B.在开庭审理时如不先行组织调解,将违反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 C.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在当事人同意情况下可以再次组织调解 D.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未再次组织调解违法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选项A.B正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另外,《简易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案件,人民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本案是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安平区在审理本案时适用的是简易程序,应在开庭审理时对本案先行调解。 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调解规定》第六条规定,在答辩期满前人民对案件进行调解,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15天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7天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继续调解。延长的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据此可知,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在当事人同意情况下可以再次组织调解,而非必须进行再次调解,未再次进行调解的,也不违法。
第1种观点: 甲县受理居住在乙县的成某诉居住在甲县的罗某借款纠纷案。诉讼过程中,成某出差归途所乘航班失踪,经全力寻找仍无成某生存的任何信息,主管方宣布机上乘客不可能生还,成妻遂向乙县申请宣告成某死亡。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乙县应当将宣告死亡案移送至甲县审理 B.借款纠纷案与宣告死亡案应当合并审理 C.甲县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D.甲县应当裁定终结诉讼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提出。据此可知,宣告成某死亡一案应由乙县基层人民审理。 选项B错误。《民诉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起诉的,人民可以合并审理。本案中的借款纠纷与宣告死亡案件并非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且当事人分别向不同的提起诉讼,不可以合并审理。 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民诉解释》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据此可知,甲县应裁定中止诉讼,而非终结诉讼。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执行中止一般适用于对连续执行无实质性影响的事项,如果某一事项可能使执行程序处于长期或不定期的休眠状态,则该事项应适用终结执行。在中国,因被执行人缺乏履行能力等原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时有发生,不少执行债权需要经年累月才能最终获得满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第3种观点: 万某起诉吴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经过两级审理,均判决支持万某的诉讼请求,吴某不服,申请再审。再审中万某未出席开庭审理,也未向说明理由。对此,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A.裁定撤诉,视为撤回起诉 B.裁定撤诉,视为撤回再审申请 C.裁定诉讼中止 D.缺席判决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选项A.C错误,选项D正确。《民诉解释》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审理再审案件符合缺席判决条件的,可以缺席判决。本题中,万某是再审中的被申请人,其在再审中的地位相当于被告,其未出庭且未向说明理由的,应参照适用被告不出庭的相关规定处理,即缺席判决。 选项B错误。《民诉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规定,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据此可知,申请再审人不出席审理的,才裁定撤回再审申请。本案中,再审申请人是吴某,不是万某,因此万某未出席开庭审理的,不能视为撤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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