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组成部门(28个):外交部、国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条 本法第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主要区别是与的关系,机构设置、责任,法律地位等方面的不同。部、委、行、署是的职能机构。直属机构,是在统一领导下,主管某项专门行政业务的机构。直属机构的行政地位低于部、委、行、署,其设立、撤销或变动由会议讨论决定。国家局是归各个部委归口管理的具有较强性的、专门管理某些行业和事务的工作部门。国家局不直属领导,接受有关部委的领导,但不是部委内部的职能司局。法律依据:《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按下列权限任免国家公务员职务:(一)任免各部、委员会的副、副主任,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副、主任、副主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副代表、驻联合国有关常设机构及部分国际组织的代表、副代表,驻外总领事及相当职务;(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任免各厅、局、委员会的副、副、副主任,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副、主任、副主任,各行政公署的专员、副专员,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及相当职务;(三)自治州、设区的市任免各局、委员会的副、副主任,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副、主任、副主任,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及相当职务;(四)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任免各委、办、局(科)的副主任、副局(科)长,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及相当职务和乡、镇所属机构的国家公务员职务。(五)县级以上各级需要任免的其他国家公务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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