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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部委与总局之间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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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名称不同组成部门的名称分别叫“部、委、行、署”,除中国人民银行外,开头都冠“中华人民共和国”。这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既是国别概念,也是区域概念。直属机构中,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参事室外,其他机构名称大都是“国家(总)局”,对外交往中可在名称前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中国”。这些机构名称中冠“国家”,也是为了与地方相应机构进行区分。2、职能不同组成部门,依法分别履行基本的行政管理职能。直属机构,主管的某项专门业务,具有的行政管理职能。法律依据:《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六条 行政机构根据职能分为、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协助领导处理日常工作。组成部门依法分别履行基本的行政管理职能。组成部门包括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审计署。直属机构主管的某项专门业务,具有的行政管理职能。办事机构协助总理办理专门事项,不具有的行政管理职能。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由组成部门管理,主管特定业务,行使行政管理职能。议事协调机构承担务院行政机构的重要业务工作的组织协调任务。议事协调机构议定的事项,经同意,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办理。在特殊或者紧急的情况下,经同意,议事协调机构可以规定临时性的行政管理措施。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组成部门(28个):外交部、国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条 本法第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主要区别是与的关系,机构设置、责任,法律地位等方面的不同。部、委、行、署是的职能机构。直属机构,是在统一领导下,主管某项专门行政业务的机构。直属机构的行政地位低于部、委、行、署,其设立、撤销或变动由会议讨论决定。国家局是归各个部委归口管理的具有较强性的、专门管理某些行业和事务的工作部门。国家局不直属领导,接受有关部委的领导,但不是部委内部的职能司局。法律依据:《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按下列权限任免国家公务员职务:(一)任免各部、委员会的副、副主任,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副、主任、副主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副代表、驻联合国有关常设机构及部分国际组织的代表、副代表,驻外总领事及相当职务;(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任免各厅、局、委员会的副、副、副主任,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副、主任、副主任,各行政公署的专员、副专员,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及相当职务;(三)自治州、设区的市任免各局、委员会的副、副主任,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副、主任、副主任,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及相当职务;(四)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任免各委、办、局(科)的副主任、副局(科)长,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及相当职务和乡、镇所属机构的国家公务员职务。(五)县级以上各级需要任免的其他国家公务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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